少数民族计划生育政策有哪些规定?
时间:2017-10-06 11:51 浏览量: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两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二)夫妻双方在少数民族乡、村居住或者工作满五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二)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两款规定。”少数民族的计划生育政策,确保了少数民族公民的生育权,使我市的少数民族人口能够按照一定的幅度适度增长,人口结构得到了一定的改善。 详情请咨询泉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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