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如何成立?管理组织的职责是什么?
时间:2017-10-06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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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场所实行民主管理制度是宗教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有利于宗教活动场所更好地为信教群众服务,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信教群众的欢迎和支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八条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前,应当由筹备组织负责,民主协商成立该场所的管理组织。管理组织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上述规定对宗教活动场所成立管理组织主要有四方面要求:一是必须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二是管理组织通过民主协商方式产生;三是管理组织成员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和设立地信教公民代表等组成;四是管理组织人选须报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各教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等制定了本教场所管理组织的具体管理办法。例如中国道教协会《道教宫观管理办法》规定,道教宫观管理组织成员“要在充分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由常住宫观道众选举产生”;中国伊斯兰教的《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规定,清真寺的管理组织成员“须经本坊穆斯林群众民主协商、推荐产生”;《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规定,教堂管理组织的成员“由本堂点信徒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
关于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职责,笼统地说,管理组织要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的各项事务,保证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保证宗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具体讲,管理组织的职责包括: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安排、处理宗教活动和日常事务;民主理财,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账目,定期公布收支情况;保护和维护本场所的建筑、文物、园林等,搞好安全消防、卫生,维护正常秩序;维护本场所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防范和处理宗教突发事件;团结和教育信教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民族团结与宗教和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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