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报废注销
一、申请条件:
1、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
2、机动车未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自愿报废的。
二、申请流程:
1、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
2、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将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提交车辆管理所。属于报废校车、大型客车、重型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的,申请注销登记时,还应当提交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车辆解体的照片或者电子资料。
3、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出具注销证明。
三、不予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形:
1、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机动车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3、机动车属于被盗抢的;
4、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5、机动车在抵押登记、质押备案期间的。
四、便民措施:
1、对车辆不在登记地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
2、机动车报废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联网核查的,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