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深圳市中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你[单位](深圳市中大装饰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彩霞,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228号中濠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914922)与申请人张在强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4〕第524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申请人请求事项: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6月至2023年7月剩余工资合计82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你单位没有与对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举证期限协商一致,本委指定你单位应在2024年10月28日17时前向本委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委定于2024年10月29日14时45分在石狮市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附:
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邱尚专 书记员:许俊骄
书记员联系电话:0595-88732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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