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爱福春贸易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1LA4C9T,法定代表人:夏春松,住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湖滨街道林边村兴林巷22号)与申请人彭晓连的劳动报酬争议一案作出决定。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5〕第1022号《决定书》一份。决定结果如下:对申请人彭晓连的仲裁申请按撤回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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