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石狮市亿玖祺翼服装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你[单位](石狮市亿玖祺翼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DVASH AMIR,住所福建省石狮市北环路111号B幢2梯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33385T2C)与申请人谢宁华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273号《被申请人参加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证据》副本、《开庭通知书》。申请人请求事项:一、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石狮市亿玖祺翼服装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石狮市亿玖祺翼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工资142327.13元(2019.7.30-2026.2.26);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石狮市亿玖祺翼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49683.92元(2019.7.30-2026.2.26);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石狮市亿玖祺翼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2041.69元;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石狮市亿玖祺翼服装有限公司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113208.37元;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石狮市亿玖祺翼服装有限公司立即赔偿申请人因未依法替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造成的经济损失16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因你单位没有与对方当事人就本案的举证期限协商一致,本委指定你单位应在2026年6月26日17时前向本委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委定于2026年6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石狮市金盛路374号市人力资源市场大厦一楼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委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决。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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