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裁决内容)-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373号
时间:2026-08-07 18:10 浏览量:

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福建省吉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你[单位]【福建省吉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爱国,住所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片区商务营运中心6号楼5层511室-6644(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MA33UBR000】与申请人黄世伟的工伤待遇争议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373号《裁决书》一份。裁决结果如下:一、被申请人福建省吉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黄世伟医疗费482.28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530以上合计为17012.28元人民币;二、驳回申请人黄世伟的其他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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