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晋江市森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已立案受理你[单位](晋江市森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凯强,住所福建省晋江市洪山路69号陈普佳苑6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MAD1HETW9A)与申请人蓝弘善的劳动报酬争议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规定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507号《裁决书》一份。裁决结果如下:被申请人晋江市森密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支付申请人蓝弘善2026年3月至2026年5月的工资人民币1010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如有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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