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500号)送达公告
时间:2026-08-31 16:44 浏览量:

泉州市强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315691803N

2026714日,李天送向本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对其20251115日所受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本局于2026728日依法受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你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本局通过邮寄、直接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狮人社工认受字〔202650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石狮市举证通知〔2026205号)及其他申请材料

现本局公告送达,请你单位在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对李天送所受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进行举证,如逾期不举证或举证不能,本局将根据李天送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结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狮人社工认受字〔2026500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石狮市举证通知〔2026205号)及其他申请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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