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石狮市恒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石狮市恒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E96BGR6N,法定代表人:吴清锦,住所:福建省石狮市永宁镇前埔工业区A区2号1幢厂房101室)与申请人蔡湘勇的劳动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53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分别如下: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536-1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一、被申请人石狮市恒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蔡湘勇2026年2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剩余工资合计人民币8078元;二、被申请人石狮市恒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申请人蔡湘勇自2026年3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期间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三、驳回申请人蔡湘勇关于加付赔偿金的仲裁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被申请人若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536-2号裁决书裁决事项为:申请人蔡湘勇与被申请人石狮市恒达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2026年2月15日至2026年4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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