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泉州品冠星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
本委已依法对你[单位](泉州品冠星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MAK48B9G9G,法定代表人:叶华,住所:福建省石狮市九二路1118号狮城国际广场三层L3-03号)与申请人杨天宇的劳动争议一案作出裁决。因你[单位]作为本案被申请人且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委狮劳人仲案字〔2026〕第586号《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一、被申请人泉州品冠星耀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应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杨天宇自2026年2月8日至2026年6月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合计14000元;二、驳回申请人杨天宇其他仲裁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石狮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六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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