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5-1200-2024-00002
    • 发布机构:石狮市应急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1
    • 标题: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白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应急规〔2024〕1号
    • 发布日期:2024-03-19
    石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白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3-19 15:3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泉州市纪委监委关于促进政商关系亲清统一 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八条措施(试行)》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石狮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制度(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石狮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制度(试行)》

      石狮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1日

    附件

      石狮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

      “白名单”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激发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内生动力,提升工贸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3〕51号)、《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泉州市纪委监委关于促进政商关系亲清统一 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的八条措施(试行)》等文件要求以及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任务安排,经研究,决定建立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制度,将积极落实主体责任的重点企业、重大贡献企业纳入“白名单”管理,在减少执法频次、提供指导服务 、评先评优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一、纳入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已完成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工贸企业(存在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粉尘涉爆等高风险环节的企业除外)自动纳入。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2.被认定为省级及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 、专精特新企业、创新企业;

      3.上市企业、新三板挂牌企业、上市后备企业(以石狮市上市后备企业名单为准);

      4.被认定为安全生产标准化三星级及以上企业。

      (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予列入:

      1.安全生产风险等级为红色或存在涉氨制冷、有限空间、粉尘涉爆等高风险环节的企业;

      2.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

      3.未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企业;

      4.近两年内发生生产安全亡人责任事故或发生生产安全相关的重伤及以上工伤责任事故的企业;

      5.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年内受到过安全生产类行政处罚;

      6.已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未验先投” 等问题的企业;

      7.存在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动态管理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白名单”有效期1年,期间实施动态管理,发现列入“白名单”企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立即将该企业从“白名单”移除,从退出之日起算,退出“白名单”企业一年内不得列入“白名单”;一年期满后,依申请重新列入“白名单”。

      1.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3.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事件的;

      4.行政许可证照注销、吊销、撤销的,或者不再从事相关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5.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6.未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有效运行,受到事前问责或行政处罚的;

      7.一个月内未登入“泉州市安全生产标准化智慧管理平台,未定期上报隐患自查自改情况的;

      三、政策支持

      对“白名单”企业,实行以下支持政策:

      1.对列入“白名单”企业开展帮扶指导。根据企业需求提供安全生产专家指导服务,帮助企业有效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对列入“白名单”企业适当降低执法检查频率。实施“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除“双随机”检查、事故调查、举报核查和上级统一部署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开展执法检查,其他相关检查以服务指导为主 。

      3.对列入“白名单”企业实行柔性执法。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柔性执法方式,对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适用包容审慎处理。

      4.支持推荐列入“白名单”企业参加安全生产相关的评先评优活动。

      本通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28日,由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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