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狮市应急管理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石狮市应急管理局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来源:市安办 时间:2019-06-04 17:02 阅读人数:1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树立和坚持正确的政绩观,更好地履行政府职能,促进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提高决策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及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决策必须严格按照科学决策、依法决策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 

      1、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按照中央“五个统筹”的要求,注重有效积累,坚持执政为民,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2、坚持依法行政,以行政许可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为依据,严格依法决策。 

      3、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局机关实行局长负责制,副局长协助局长工作。局领导班子成员在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同时,要想大事、议大事、抓大事。对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具有科学依据,严格按照议事规则等程序办事。 

      4、坚持领导、研究和实施三者相结合的原则。在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前,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尽可能直接组织和参与课题的论证,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有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专家学者及人民群众等各方面的意见,权衡各种不同方案和建议,从中做出最佳选择,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在决策后必须有领导、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按期实现预定目标。 

      第三条 对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做到未经调查不决策,未经充分咨询论证不决策。 

      重大事项主要指: 

      1、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 

      2、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主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 

      3、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安全生产事故处置和保障方案及行政措施; 

      4、安全生产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报告,财政预算计划及调整方案; 

      5、涉及民生和为民办实事的重大事项; 

      6、成立或调整领导机构; 

      7、由应急管理局制定和草拟上报审批的有关行政性措施制度; 

      8、应急管理局的机构设置、调整、撤并、编制,人事任免、考核和奖惩; 

      9、机关的年度目标责任制及奖惩措施; 

      10、其他涉及全局性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对于重大事项,要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决策。属应急管理局权限范围内的,决策后即可组织实施;需经上级机关批准的,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重大事项决策,应严格遵守以下基本决策程序: 

      1、确定事项。年初,要研究确定重大事项决策项目。重大事项分别由各股室提出,由综合股汇总,报局务会议审定。平时也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决策项目,提交局务会议审定。 

      2、调研论证。决策事项确定后,由相关股室负责调查研究。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事先请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举行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主要领导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建议方案,要符合国家法规、方针和政策精神,具有科学依据,具备决策条件的,即可决策;涉及面较广,政策性较强,争议较多的,应由分管领导牵头,组织相关股室和专业机构再次进行调研、咨询和论证,并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然后向主要领导再次提出咨询论证报告或建议方案。咨询论证报告或建议方案,尽可能提供两种以上的比较方案,以便权衡利弊,从中选定最佳方案。 

      3、民主决策。在上述各项工作就绪后,根据需要召开局务会、全局干部职工会或党政会议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决策时必须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提出意见和建议。会议作出决定之后,必须坚决贯彻执行。 

      4、组织实施。经局决策实施的规划方案和政策措施,应形成正式文件,由有关股(室)或执法大队、宣教中心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对原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及时收集反馈意见,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完善决策的评价制度,并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直至完成预期目标。 

      第六条 建立健全决策的监督机制。要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的监督体系,完善党内监督、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进一步完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要依法公开,提高公众的知情度,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七条 建立重大事项决策评价制度。相关股(室)应定期对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如需对某项决定进行调整或变更,应重新提交局务会议决定。 

      第八条 实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程序决策、擅自停止执行或者改变决策内容、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九条 除本规定第三条所指重大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决策程序外,对于按上级规定需要及时办理的重要事项,以及本局内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局领导班子成员应按职责分工,采取果断措施,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局长或局务会作出报告,防止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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