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局各股室及事业单位每年根据市委和市政府对政务公开工作的新要求、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新情况以及社会公众关切,制定局政务公开年度工作要点,细化公开内容和公开标准。
第二条 局各股室及事业单位每年对不予公开的信息以及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全面自查,梳理不予公开事项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事项目录,于每年12月底撰写自查报告,对发现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信息要及时公开,可由依申请公开转为主动公开的要主动公开,梳理目录、自查报告、整改情况要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局各股室及事业单位发现本部门原有公开事项清单以及公开事项标准目录需要依据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进行修改调整的,以及公开标准需要结合本部门实际进行修改调整的,应及时报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备案,并进行修改调整。
第四条 局各股室及事业单位不及时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和公开标准动态调整职责的,或者经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按照《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 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投诉等方式对局各股室及事业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标准违反有关规定的,要求其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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