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0-1200-2020-0001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城市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8-27
- 标题:石狮市城市管理局关于修订《石狮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城管〔2020〕46号
- 发布日期:2020-09-08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范围内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创建工作,根据《城镇节水工作指南》(建城函〔2016〕251号)、《全民节水行动计划》(发改环资〔2016〕2259号)、《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发改环资规〔2019〕695号)、《石狮市进一步加强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办〔2020〕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石狮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申报与考核办法》(狮城管〔2019〕3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部分条款修订如下:
1.《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修订为“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两镇两办及沿海五镇)范围内的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的申报、考核和复查管理工作”。
2.《办法》第四条申报条件修订为“用水企业、单位对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进行自评,达90分以上(含90分)方可进行申报;居民小区对照《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2011)进行自评,合格后方可进行申报”。
3.《办法》第五条申报时间修订为“每年11月30日前为申报截止时间”。
4.《办法》第六条申报程序中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程序第二款修订为“市城市管理局收到用水企业、单位的申请后,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进行初审,评定初审分数,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总分达90分以上的用水企业、单位备案”。
5.《办法》第八条考核评审依据修订为“《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2011)”。
6.《办法》第十条考核评审程序中审查与考核修订为“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2011)内容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企业、单位、居民小区列入现场考核范围,并组织现场考核”。
7.《办法》第十二条考核管理修订为“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由市城市管理局依据《节水型企业(单位)目标导则》(建城〔1997〕45号)、《节水型企业评价导则》(GB/T 7119-2018)、《节水型社区评价导则》(GB/T 26928-2011)和日常管理工作组织考核。达标的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予以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报市城市管理局批准正式授予市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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