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29日)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参照《石狮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工作机构
机构名称: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股
传真号码:0595—83033779(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0595-83038789
电子邮箱:sssxzzfj@163.com(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地址:石狮市濠江路保安大厦402室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1.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2.国家、省、市城市管理工作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全市城市管理中长期发展规划;
4.年度城市管理相关统计数据信息;
5.本部门财务预算、决算情况;
6.各类城市管理计划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7.行政处罚、确认、监督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行政处罚、确认、监督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8.重大科技项目的论证、审核审批和实施情况;
9.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0.两违查处情况及城管执法工作动态;
1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目录详见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发布时间 |
阅读量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渠道
1.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s://www.shishi.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csglj/zfxxgkml/qtzfxx/。
2.在石狮城管执法局微信公众号公开,微信扫码关注。
石狮城管执法局微信公众号
3.市档案馆、图书馆设有公共查阅点,我局定期向“两馆”移交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群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市档案馆地址:石狮市东港路档案大楼3楼
咨询电话:0595-83078521
市图书馆地址:石狮市八七路文林图书馆二楼报刊阅览室
咨询电话:0595-88706803
4.通过新闻发布会、石狮日报、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机构名称: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股
传真号码:0595—83033779(传真前请先电话联系)
联系电话:0595-83038789
电子邮箱:sssxzzfj@163.com
办公地址:石狮市濠江路保安大厦402室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按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渠道
1.当面提交
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1)。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2.邮寄提交
申请人可下载《申请表》,填写后附身份证明邮寄,收件人请填写“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综合股”,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在线提交
申请人可登录石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直接填写并提交《申请表》(点此提交)。《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受理机构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