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5-0900-2024-00036
- 发布机构:石狮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1-14
- 标题:石狮市财政局关于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计监督检查结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财绩〔2024〕17号
- 发布日期:2024-11-14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会计和评估监督工作的通知》(闽财监便函〔2024〕17号)文件要求,于2024年9月9日起对你单位进行2023年度会计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三公”经费、政府采购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相关问题,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往来款项处理不当
1.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为负。未按照“五险一金”的实际托收金额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向单位实体户进行资金划转,而是采用多转的方式,进而导致其他应收款科目余额呈现负数状态,金额合计-195102.56元,其中:截至2023年12月底,邓成想-1587.2元,职业年金挂账-13673.12元,邮电费-5866.71元,电费-6707.01元,水费-1716.5元,其他社会保险-14554.9元,医疗补助-537.28元,医疗保险-7337.19元,养老保险-118183.6元,国库代扣部分-24939.05元。
2.往来账款未及时清理。部分其他应收款账龄超三年,其中:个税106.54元2021年挂账至今,邓成想-1587.3元,2021年挂账至今。不符合财政部《行政单位财务规则》(〔2012〕财政部令第71号)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严格控制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不得长期挂账”的要求。
(二)在建工程决算滞后。依据 2023 年在建工程科目明细账可知,存在部分工程未完成决算。例如,石永路景观提升工程在 2022 年完成工程结算后,至今仍未办理相应的财务决算手续。不符合《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503号)第二条“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完工可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应当在3个月内编报竣工财务决算,特殊情况确需延长的,中小型项目不得超过2个月,大型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的要求。
(三)采购行为不规范
检查“工业、仓储物流类项目施工图综合审查服务(二次)”采购项目〔350581〕FJTH〔GK〕20240001,其中:
1.采购文件第24页技术项1“技术和服务要求相应”55分,包括带▲标识10项,2.05分/项,带●标识23项,1.5分/项,实际查阅第30-37页,带●标识存在重复标识,扣除重复部分,带●标识仅20项,合计分数为50.5分。分值与评审因素不对应;
2.采购文件第25-26页,技术项6、7、8、9、10和商务项3的主观分条款没有量化。
上述问题均违反财政部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定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四)国有资产管理方面
1.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置过程中,未对固定资产进行残值评估,导致处理价格普遍偏低。例如,2023年8月0029号凭证,固定资产原值742927元收入,报废残值仅350元。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三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资产的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的规定。
2.固定资产账实不符。根据固定资产明细账,办公桌账面登记数量为3,实际情况是单位在编人员29人,编外人员8人,所有人员均配备办公桌,实际使用办公桌数量多于账面登记数量。不符合《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二十条“行政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应当定期清查盘点,做到家底清楚,账、卡、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规定。
二、检查建议
(一)往来款项处理
建立定期的往来账款清理机制,及时核对和清理往来款项,避免长期挂账。加强对“五险一金”等资金划转的管理,严格按照实际托收金额进行操作,确保财务数据准确。
(二)在建工程决算
建立在建工程决算的跟踪和督促机制,明确责任人和时间节点,确保工程决算及时完成。加强对在建工程的财务管理,及时记录和核算工程成本,为决算提供准确的数据支持。
(三)采购行为规范
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编制采购文件,确保评审因素细化、量化,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加强对采购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采购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
(四)国有资产管理
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程序,对固定资产进行残值评估,采取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进行处置。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确保账实相符。加强对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整改要求
对上述问题,请你单位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做好整改工作,书面报告我局绩效股,并附整改相关资料。
石狮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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