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5-0500-2023-00026
- 发布机构:石狮市财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8-08
- 标题:石狮市财政局关于督促清退应退未退沉淀保证金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财采〔2023〕9号
- 发布日期:2023-08-08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助力市场主体发展,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2〕56号)的相关要求,现将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清退范围
(一)投标(响应)保证金。自2021年6月起,在石狮地区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的政府采购活动已执行不向供应商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政策,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所有涉及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响应)保证金均应予以清退。
(二)履约保证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泉心泉意”服务企业若干举措(第一批)的通知》(泉政办规〔2023〕3号)的相关要求,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电子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缴纳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2%。供应商在履行完合同约定的事项后根据采购合同应向供应商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均应予以清退。
(三)质量保证金。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属于《福建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收取。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中,收取或变相收取质量保证金,或者工程项目中已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均应予以清退。
二、工作要求
(一)认真组织开展保证金清退工作。各预算主管部门应认真组织开展自查,汇总报送本单位及下属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专项清退台账,并指导督促整改到位。
(二)按时报送开展情况报告和台账。各预算主管部门应于2023年8月25日前将台账报送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政协委员之家8楼813室),自查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在台账上 填“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反馈。
(三)对账销号整改到位。本次专项清理发现问题应在2023年9月4日前整改到位,对未完成整改的,预算主管部门应当每周更新一次台账向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报送,并说明原因。
附件:石狮市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专项清退情况明细表
石狮市财政局
2023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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