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1日)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制定了《石狮市数据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机构
石狮市数据管理局综合股
联系电话:0595—82220007
传真电话:0595—82220025(传真前请电话联系)
办公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电子邮箱:ssdsjglj@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公开范围
石狮市数据管理局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3.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4. 政策解读;
5.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三)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发布时间 |
阅读量 |
1. 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 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 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 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 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 标题:信息的标题。
7. 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 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 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四)公开渠道
1.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www.shishi.gov.cn。
2.在“i石狮”微信公众号公开,微信扫描关注。
3.通过挂墙公开栏架等方式公开。
4. 定期向市档案馆和市图书馆移交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为群众获取信息提供便利。
5.通过新闻发布会、石狮日报、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一)申请内容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按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二) 受理机构
本单位自2024年6月18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石狮市数据管理局综合股。
办公地址:石狮市濠江路1398号
联系电话:0595—82220007
传真电话:0595—82220025
邮政编码:362700
电子邮箱:ssdsjglj@163.com (仅供答复使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向本机关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在线申请
申请人可以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市数据管理局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并提交《石狮市数据管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点此提交)
2.邮寄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3.当面申请(口头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到受理地点当场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
(四)申请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受理机构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