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0-3100-2014-00001
- 发布机构:公安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4-10-27
- 标题:石狮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机动车违反“绿标区”通行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石公综〔2014〕255号
- 发布日期:2014-10-27
石狮市公安局关于开展机动车违反“绿标区”通行规定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4-10-27 10:26
各派出所(含边防所)、交管大队: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管理和机动车尾气治理,有效限制“非绿标机动车”在规定限行的道路上通行,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提升我市交通质量和精美城市品位,根据泉州市减排办《关于立即采取措施切实做好减排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泉减排办〔2014〕33号)和泉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关于机动车违反“绿标区”通行规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的通知》(泉公交巡传发〔2014〕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违反“绿标区”通行规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即日起。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道路
中心市区范围内,即:西环路——南环路——学府路——港口大道——北环路闭合区域的市区各路段,不含以上五条道路。
(二)重点车辆
1.未取得绿色环保合格标志的汽车;
2.尾气排放的超标机动车。
(三)重点违法:黄标车闯禁行区、无标车违法上路、驾驶报废车上路、车辆逾期未检验、机动车超标排放黑烟、伪(变)造环保检验标志等交通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营造声势氛围
交管大队宣传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手段,通过开辟专栏、以案说法、专题报道、典型曝光等形式,加强滚动式、覆盖式宣传,多层面、全方位宣传黄标车等高污染排放机动车尾气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危害性,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理解、支持的氛围。
(二)完善限行标志,做好提示告知
交管大队四中队要负责对限行区域和城市出入口外围增设完善限行标志和辅助设施,提示过往驾驶人依法行驶。同时,迅速对辖区限行路段“非绿标机动车”禁行限行交通标志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禁行限行标志设置不合理、视认性和系统性差、污损缺失的立即优化改进,定期做好维护工作。
(三)强化路面管控,保持严管态势
各单位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剑盾”等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机动车违反“绿标区”通行规定违法行为整治工作。要科学调整勤务安排和警力部署,加大重点路段、时段的巡逻频次,开展全面的整治工作。交管大队(五中队)要成立联合执法小组,主动联合环保部门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专项行动(环保局联系人:黄建钳,联系电话:13905951499)。
(四)处罚标准
加强对违反非“绿标车”限行规定车辆的整治,对未在规定位置张贴“绿色环保标志”、无“绿色环保标志”或“绿色环保标志”过期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进入“绿标区”通行违法行为的,按“机动车驾驶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违法代码:13442)进行处罚,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教育一片。
石狮市公安局
2014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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