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1-00028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12-13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购买公证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函〔2021〕220号
- 发布日期:2021-12-17
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石狮市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购买公证服务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司法局
2021年1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购买公证服务实施方案
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泉州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年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12号)以及《石狮市优化营商环境登记财产专班工作方案》要求,为方便办事群众,提升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精神,优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公证机构专业性,有效提高不动产登记便民利民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一)自主申请,政府购买。无继承权公证书或其他司法文书而申请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可自主选择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或直接申请办理继承转移登记。如果选择办理继承公证,由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向石狮市公证处购买服务并承担相应的公证费用。
(二)公平公正,规范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立服务承接主体,规范购买流程,严格价格管理,加强监督。
(三)完善机制,便民利民。公证法律服务与继承登记有效衔接,实行流程化服务,让群众在不动产和公证部门人员协同服务下安全、便捷完成继承登记申请事项。
三、主要内容
(一)购买服务范围及事项
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为中国内地户籍,不动产在石狮市所辖范围内,原产权人已取得合法的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预告登记证明及取得经合同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法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因继承人取得不动产但未提交继承公证书或确定物权归属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经继承人申请,由不动产登记中心联系购买公证处提供继承公证法律服务。
(二)办理流程
1.因继承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继承人,持前述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窗口申请预受理,开具《不动产继承公证事项联系单》。
2.继承人凭《不动产继承公证事项联系单》到公证处免费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并按公证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办理继承公证指导意见等规定条件的,公证处予以办理并出具《公证书》。
3.继承人持《公证书》及《不动产继承公证回执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不动产继承转移登记。
(三)购买方式。《公证法》规定,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受理。鉴于我市行政区划内公证机构只有石狮市公证处一家,确定石狮市公证处为承接主体,石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为购买主体,由市公证处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共同签订政府购买公证服务合作协议,协议商定购买不动产继承公证法律服务范围及双方各自权利义务等。
(四)服务保障
1.资金保障。购买公证服务费用按每宗不动产4000元计算,市公证处每季度凭继承公证办结清单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结算。
2.人员保障。承接主体应选派职业责任强、执业能力精的公证员承办相关业务。
3.后勤保障。为确保及时高效办理相关业务,司法局给予后勤支撑,为承接单位核实取证提供人员、交通工具、交通经费等的需求保障。
4.信息共享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公证机构的核实工作依法予以协助。公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积极协助公证机构对户籍、婚姻登记、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事实和数据进行核实,部门间应建立便捷的核实渠,确保公证服务所需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生存状况、户籍变迁情况、婚姻状况、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等信息资料的获取及时、准确和完整。
(五)完善机制。加强对购买服务全程的跟踪监管及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对购买数量、质量和资金绩效等进行考评、管理,推动继承登记购买公证服务高效规范运行。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加强沟通、协作,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和工作任务,确定人员、强化措施,形成合力,切实把购买继承公证服务实施成利民惠民的新举措。
(二)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沟通协调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不断完善购买服务内容、购买范围、服务流程等,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严格监督管理。政府购买主体要严格遵守财务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购买行为规范、透明,承接主体要严格履行服务内容,依法执业,保证服务质量和实效。
五、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不动产继承公证事项联系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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