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0600-2021-00030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9-13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安置房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1〕194号
- 发布日期:2021-09-1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石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石狮市安置房登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13日
石狮市安置房登记工作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所称的安置房,包含两种类型:
1.我市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经拆迁改造新建用于安置被征迁对象的房地产,即拆迁安置房。
2.由政府根据土地出让方案约定向开发企业回购用于安置被征迁或被收储土地对象的房地产,即回购安置房。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5.《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中心区安置房办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19〕72号)。
三、登记条件
(一)首次登记
1.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内的房地产已按《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狮政综〔2014〕41号)文件精神办理权属注销手续;
2.房屋已竣工,并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房地产测绘报告;
4.提交面积测算报告、规划许可证及拆迁安置花名册,建立楼盘表数据库。
(二)分户登记
1.持有拆迁改造区域所在镇(街道)确认的安置名单及房屋安置确认书(应包括拆迁安置房屋的具体坐落、面积等相关要素);
2.回购安置房完成首次登记后,移交给回购方。已确认安置对象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选房协议或回购合同等权属来源材料,由开发企业按一手房直接转移登记给安置户;未确认安置对象的,提供回购协议、安置情况说明及资产划转批准等材料,直接转移登记给资产接收方,相关税费由资产接收方缴交。
四、应提交材料
(一)项目首次登记
安置房初始登记由安置房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申请办理,应提交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安置房项目首次登记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
3.土地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包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竣工验收备案表、石狮市城建档案馆认可文件、规划核实意见书、会审纪要或规划部门出具的经济技术指标核算函等相关文件);
5.建筑物共有部分区分明细说明;
6.安置房宗地、房产平面图及相关的权籍调查资料。
(二)分户登记
安置房项目完成首次登记后,即可办理分户转移登记。安置房分户转移登记由被安置对象或回购方申请办理。应提交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登记人身份证明;
3.拆迁安置协议、选房协议或回购合同(三者之一);
4.税务部门出具的涉税联系单;
5.房屋平面图、宗地图;
6.项目土地使用证、项目确权通知书等。
因继承导致原安置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还应提交不动产因继承转移的证明材料。
(三)附记内容
1.直接登记至安置对象的安置房,在权属来源上注明“安置”,对直接登记至资产接收方的安置房,在权属来源上注明“买受”;
2.对于未按规定缴交土地出让金的,应注明“今后转移,应按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
五、办理时限
1.首次登记:3个工作日;
2.分户转移登记:2个工作日。
六、安置房补交土地出让金
1.住宅用房参照执行《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有关问题的通知》(狮政办〔2018〕142号)规定执行:“(三)划拨拆迁安置房(包括以“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安置地)补交土地出让金,以申报之日的基准楼面地价10%收取。楼面基准地价不进行修正,土地出让年限自申报之日起计算,按最高法定年限登记(“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安置地仍按原批准年限计算),直接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再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商服用地参照狮政办〔2018〕142号文第一条:划拨商服用地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执行。
七、含有回购安置房土地及在建工程设定抵押登记
对于含有回购安置房的项目,《石狮市XX号地块回购房买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作为石狮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与《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在办理此类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区分回购协议约定,分类处理:
1.《协议》中有明确规定“用于建造该回购安置房项目地块及其地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的条款,“回购安置房项目用地”符合分割条件的,分割独立办证后,方可设定该用地或在建工程抵押。宗地不具备分割独立登记的,不可设定用地或在建工程抵押。
2.《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不得办理抵押”的条款,则土地抵押登记需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办理抵押登记:
①在经回购方(《协议》中的买受人)出具《同意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意见书》后,可给予办理该整宗土地抵押登记。
②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双方共同出具《土地抵押登记声明书》:明确本次土地抵押物价值不包括 “回购安置房所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的价值”;承诺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及受让方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原不动产用途,要确保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害。
3.在办理上述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在建工程抵押物不得包括回购安置房,在《抵押登记申请表》、《抵押合同》中应明确记载在建工程抵押范围。同时由抵押人及抵押权人双方参照《土地抵押登记声明书》格式内容共同出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声明书》。
4.《协议》中有明确约定条款或有另外签订补充协议的,则在办理土地抵押及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按照约定规定内容并参照不动产相关法规办理。
八、办理含有回购安置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意事项
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注明回购安置房面积,对安置房与其他商品房办理同一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将回购安置房的具体位置(含楼幢、楼层、房号等)、建筑面积等明确列出。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2019年11月27日发布的《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加快推进安置房登记办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办〔2019〕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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