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0600-2015-00045
- 发布机构:石狮市国土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5-02-03
- 标题:石狮市国土资源局、石狮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石狮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石狮市行政执法局关于规范农业生产临时配套设施用房建设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国土资〔2015〕综5号
- 发布日期:2015-02-03
各镇人民政府:
农业生产临时配套设施用房(以下简称农业配套用房)是指用于农产品生产看护、管理,存放农机农具、农资和检验监测室等用于配套用房。为支持农业生产,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农业配套用房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程序
农业配套用房建设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申请。经营者向所在地镇政府提出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石狮农业生产临时配套设施用房建设备案表》,农业配套用房界址图、农业规模经营承包协议(或土地流转合同)、营业执照或个人身份证等材料。
经营者与镇政府和村委会协商确定农业配套用房所涉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土地使用条件。农业配套用房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镇、村委会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政府、村委会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
(二)勘察公示。镇政府每月两次牵头会同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市农办、行政执法局对经营者提出的申请事项集中现场勘察审查。
(三)审批备案。经营者将《石狮农业生产临时配套设施用房建设备案表》和农业配套用房用地协议等资料,报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备案,镇政府监督实施。
二、建设规模
(一)占地面积。原则上,生产面积50亩(含50亩)以上,占地不超过80平方米;生产面积20—50亩,占地不超过20平方米。农业生产面积少于20亩,原则上不允许单独建设配套用房。
(二)建筑质式。单层砖墙木架石棉瓦屋盖建筑,外墙涂刷白色防水涂料,屋高不超过3.5米;或采用单层活动板房。
(三)在同一片区内,三个以上(含三个)农业生产面积少于20亩的经营者,可以联合提出申请,其用地面积不超于80平方米。
(四)大型农业生产机械存放场所采用建筑质式为单层通透式钢结构凉棚,用地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以顶棚外沿合围范围的垂直投影计算),建筑高度不超过3.5米。
三、监管要求
(一)农业配套用房用地不得违反城市规划,不得影响城市景观。道路两侧进深30米范围内原则上禁止设置农业配套用房。
(二)农业配套用房使用者在土地流转合同期满、中止农业生产或政府建设需要的情况下,必须无条件拆除,并恢复地貌。
(三)农业配套用房不得改变用途,严禁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宅、农产品加工等场所,严禁用于畜禽养殖。
(四)各镇应切实做好农业配套用房管理工作,对发现超过规定面积、选址不合理、违规改变用途等问题的,督促经营者限期纠正。
(五)2015年7月30日前,各镇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已设置的农业配套用房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划要求或违规改变用途的,通知经营者整改拆除。拒不整改的及时通报,并会同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等部门予以联合清理拆除。
本通知下发前农业配套设施用房管理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石狮市农业生产临时配套设施用房建设备案表
2、农业配套用房用地协议书(参考格式)
石狮市国土资源局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石狮市人民政府农业办公室 石狮市行政执法局
2015年2月3日
附件1
石狮市农业生产临时配套设施用房建设备案表
№
申 请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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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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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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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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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规模(亩) |
总面积 亩,其中:耕地 亩,非耕地 亩。 主要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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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建设 情况 |
占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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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占用耕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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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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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质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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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范围详见界址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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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期限 |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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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规划建设办审查意见 |
审查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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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农办 备案意见 |
备案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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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资源局备案意见 |
备案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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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政府 审批意见 |
审批人: 年 月 日 |
注:1、本表一式五份,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镇政府及申请人各一份。
2、农业配套用房备案应提供的材料包括:(1)备案表、(2)用地协议、(3)界址图、(4)用地公示资料,(5)农业规模经营承包协议。
附件2
农业配套用房用地协议书
(参考格式)
甲方(经营者):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丙方(镇政府):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及石狮市农业配套用房管理有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项目名称: 。
二、农业配套用房用地位置和面积:甲方经营 项目,经乙方同意,使用其位于 镇 村 路段的农村集体土地 亩,用于农业生产使用。其中:农业配套用房用地 平方米。具体位置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注。
三、农业配套用房用地使用年限:乙方同意甲方使用该宗土地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农业配套用房用途:该宗土地主要用于 作物栽培( 养殖、粮食生产),具体用于修建 配套设施(按设施建设方案填写)。
五、甲方使用该宗土地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甲方应依法与承包户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经营期间,若遇土地征收,青苗和构附着物补偿归 所有(选填承包农户、甲方或乙方)。
六、土地复垦:甲方修建农业配套用房占用的土地,应在生产结束后一个月内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复垦完成后由丙方组织对复垦、复耕情况进行验收。甲方不复垦、复耕,或验收没通过经整改仍不合格的,由乙方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土地交还:甲方因经营不善未能按期支付双方约定的使用土地的相关费用,乙方有权提前收回甲方所使用的土地。协议约定使用年限到期后,如乙方有意愿继续出租该宗土地用于农业设施用地,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申请使用权。土地交还后,甲方修建的农业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归甲方处置,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处置完毕。
八、违约责任:未经有权机关批准,甲方擅自改变农业配套用房用途,一经查处,所有损失由甲方自行负责。甲方修建农业生产设施占用耕地的,生产结束后甲方未进行复耕或未达到耕作条件的,乙方可向甲方追偿经济损失。
九、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丙三方协商确定。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由三方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市农业部门、国土资源部门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丙三方和市农办、国土资源局、行政执法局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丙三方协商达成的补充协议亦为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附:农业配套用房界址图。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丙方(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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