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0600-2024-00041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2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源规〔2024〕2号
    • 发布日期:2024-07-22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0:02

    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动“高效办成一件事”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3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 〔2023〕69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规划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函〔2024〕238号)等文件部署,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现修订形成《石狮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特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工程规划许可豁免项目清单(2024版)

      一、下列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经审定建筑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内非经营性的建筑小品或者其他配套建(构)筑,包括建设亭、台、廊、榭、景观水池、无上盖游泳池、雕塑、移动厕所、服务驿站、园林小品、儿童游乐设施、内部道路、桥涵以及夜景工程等建(构)筑物。

      (二)城市支路及以下级别道路两侧的通透式围墙设施;不临城市道路的相邻用地之间的围墙设施。

      (三)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临时性施工用房、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施工期间的临时出入口。

      (四)由相关政府部门主导实施的未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改造整治项目,包括街巷整治、庭院改善、小区内部综合整治、屋顶整治(含平改坡)、农贸市场、环卫设施(包含公厕、道班房、清洁楼、停车场等)等改造提升项目。

      (五)用于安装路灯、旗杆、户外配电箱、环网柜、燃气调压计量设施与安全防护装置等设施设备的基座;需独立占地建设基座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拟建设点位经核实符合规划布局的。

      (六)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未改变建筑功能且位于非重点景观风貌区的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项目(重点景观风貌区主要指城市主干道两侧,历史保护遗产点景观控制区等范围)。

      (七)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总高度、建筑层数,不涉及修改外立面和变更使用性质的建筑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结构加固、夜景工程等,不含拆除重建)。

      (八)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用地范围内的基坑开挖。

      (九)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且不涉及市政道路的管线项目。

      (十)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接入接出管、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

      (十一)除重大市政管线(排水、输水、输气、输油及高压电力等干管)外、200米以下的管线工程。

      (十二)原管位原管径的管线更新及市政管线临时迁改工程建设项目。

      (十三)河道清淤疏浚工程,已建设河道红线范围内改建、修复、更新以及河湖水环境整治工程等。

      (十四)城镇范围内的雨污分流改造项目、城市积水改造工程。

      (十五)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新改扩建市民需要的公共服务用房、市政公用设施。

      (十六)既有住宅小区、学校、医院增设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屋建设。

      (十七)住宅小区内非市政道路工程。

      (十八)在城镇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且未涉及小区外相邻权益的增设电梯项目。

      (十九)用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小型公园、口袋公园及街头绿地。

      (二十)在道路范围内建设人行天桥(地道)、跨线桥及市政管线等设施;在河道红线范围内增设市政管线、闸、堰、坝等水利及市政设施。

      (二十一)小学、幼儿园校园内的增设学生接送风雨连廊。

      (二十二)在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建设属于本级审批权限范围内的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戏台、球场等公共设施和公益性项目。

      (二十三)农村自来水改造工程、农村污水处理设施。

      (二十四)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的自有工业用地红线内增设生产性简易低风险建(构)筑物。

      (二十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的自有工业用地红线内因消防、人防、电力、环保等相关部门要求,建筑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的配电室、水泵室、消控室、污水处理等配套设施。

      (二十六)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的自有工业用地红线内因生产管理需要,增设停车棚、遮雨棚。

      (二十七)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的自有工业用地红线内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门卫室等设施。

      (二十八)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规划要求的自有工业用地红线内既有厂房因生产需要在厂房建筑端头加装电梯。

      自有工业用地豁免项目累计建筑面积应不超过500平方米且不办理产权登记。

      上述部分豁免建设项目(“下划线部分”),建设单位应在动工前将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包含定位坐标、增加建筑面积、占地面积、高度等指标)、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等报市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局窗口备案。

      二、下列设施、设备,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临时停车场(库)项目、在自有用地或现有地面停车位上建设的两层简易升降类、升降横移类机械式停车设施。

      (二)道路、桥梁、隧道、堤岸、交通管理设备等维护、整修、加固、安装工程及各类公共设施的维修加固。

      (三)不涉及道路规划红线修改变更的市政道路维修改造及交通改善等工程,如增加调头区、车道数、二次过街、展宽段宽度变化、“白改黑”、非机动车道及人行道改造、增设减速带及护栏设施、增加慢行道(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等。

      (四)道路两侧的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旗杆、用于城市管理的监控设备等设施。

      (五)商业建筑内部的业态调整或者互换。包括商店、超市、网吧、餐饮、娱乐、影剧院、健身房、培训机构、金融保险服务、宠物医院、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私人诊所等。

      (六)规划审批手续齐全的已批加油站、加气站、油气合建站项目在满足安全间距、消防要求和不降低绿地率前提下增设储气罐、储油池、加油枪或油罐增减容、改变储存油品类型等加油加气设施改造项目。

      (七)在加油站、停车场等经营区域范围内设置的一体化洗车设备。

      (八)既有住宅小区、学校、商业、厂房、办公等不涉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及不降低绿地率的更新项目,如新增或更新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新设体育锻炼器材和小区公共信息发布牌,更新停车棚、已建停车设施智能化更新、道闸系统等。

      (九)大型场馆内部为会议、展览等活动搭建的临时性设施;商业、厂房等自有用地红线内设置的临时的可伸缩拆装的活动棚类、10平方米以内的可移动式管理用房。

      (十)非沿街面、未涉及城市风貌管控、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增设烟道工程。

      (十一)公交车站(亭)、信报箱、自助售货柜、自助快递柜、自助式公用电话亭、24 小时自助图书馆、报刊亭、公共直饮水设施、临时移动公厕、停车计时计费器、充电桩、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器材柜、市有关部门认定的“爱心屋”、小型的公益广告设施等。

      (十二)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塔、铁架、斜拉杆等);位于充电桩上方、高度低于2.2米充电桩防雨设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备;在既有停车场以设施设备安装的换电站。

      (十三)合法建筑物屋面加装的高端距屋面小于2.2米、不超过屋顶边缘(女儿墙)的分布式光伏设施。

      (十四)利用已批建管沟铺设电力、通信等管线工程。

      (十五)临时用水用电用气工程。

      (十六)绿化新改扩建工程。

      三、其他要求

      (一)建立豁免清单项目报备制度。对需报备的豁免清单项目,村镇规划服务站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项目的抽查。经抽查,不符合豁免要求的,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涉嫌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符合豁免要求的,审批窗口在出具备案文书的同时应将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及建设方案主要指标等进行网上公示并同步抄送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及项目所属镇(街道)。豁免项目同时纳入“双随机”抽查范围,开展“双随机”抽查。

      (二)豁免项目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豁免项目及建设行为还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物业管理、市政管理、房屋使用安全、土地管理、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动工建设前,应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手续。

      (三)建立部门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政、房屋、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在履行部门职责时,对需核实确认豁免项目清单的,市村镇规划服务站要积极协助开展认定。

      (四)原《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公布<石狮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狮自然资函〔2021〕32号)作废。

      本文件自2024年7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7月21日止,由石狮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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