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0600-2025-00061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28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狮市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源规〔2025〕6号
    • 发布日期:2025-07-28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狮市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5-07-28 09:46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狮市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5年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认真贯彻落实。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28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狮市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规定(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福建省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6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泉州市砂石资源管理规定》和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土地平整项目涉及砂石处置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杜绝非法开采砂石土现象,本着公开、有偿、生态保护优先的原则,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二)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三)禁止以临时用地、临时取土点、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生态修复、地质灾害治理、设施农用地等名义非法开采砂石土资源。

      (四)不得以调拨、调剂等方式处置砂石土资源。

      (五)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公开有偿”原则。

      二、处置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是指工程项目按照批准的建设施工方案要求,在建设施工期内或供地前,因项目建设需要在本项目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进行开挖山体、掘进、平整和削坡减荷等行为而产生的,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外的剩余砂石土。海砂、河砂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的处置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

      单宗经营性产业项目;

      (二)场地平整项目

      连片场地平整项目;

      (三)其他工程项目

      1.市政道路、公路工程、园林绿化、港口码头、港航工程、水利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安置房、市政地下管道等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工程;

      2.宗教、殡葬以及风景设施等特殊工程;

      3.已批准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程;

      4.利用集体土地建设工程项目(不包括农村宅基地)。

      三、处置主体

      (一)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涉及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市自然资源局牵头组织,具体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建设项目供地后因工程项目设计方案需新增的,由属地镇(街道)具体负责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处置程序参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三)项其他工程项目。

      (二)本规定第二条第(二)项所涉及的场地平整项目,由市国投集团负责场地平整和砂石土资源的处置工作,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工作应在土地出让前完成。

      (三)本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所涉及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属于市政投资项目的,由工程建设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处置工作;其他项目由各镇(街道)负责处置工作。

      四、处置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

      1.储量核实。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方储量核实报告,剩余砂石土方储量不扣除本工程项目建设自用砂石土方。

      储量计算规则: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作为场地平整和地下室(地下室仅限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项目,不涉及拟单宗出让工矿仓储建设项目地块)开挖范围;以直接相邻的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覆土面层)标高作为场地平整设计标高;城镇住宅和商业服务业等项目以场地平整设计标高向下7米作为地下室开挖深度。

      2.处置价格确定。由市自然资源局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出让起始价由市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3.编制处置方案。由市自然资源局在拟定项目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资产价格整体评估技术指引(试行)>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6号)要求,以自然资源资产包的形式将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作为出让方案内容,一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资源处置。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剩余砂石土应当与项目用地合并进行拍卖、挂牌,剩余砂石土出让起始价计入拍卖、挂牌起始价。拍卖、挂牌后,产生溢价的,按溢价率乘以出让底价确定最终处置价格。

      5.其他要求。实际开挖范围(数量)不足储量核实范围(数量)的,不再退还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

      (二)场地平整项目

      1.储量核实。由处置主体根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平整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等要求,编制场地平整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并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编制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方储量核实报告,市自然资源局参加地勘单位组织的专家评审审查确定资源储量。

      2.处置价格确定。由处置主体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剩余砂石土方量超过10万方的,应委托2家以上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取最高评估价。出让起始价由市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3.编制处置方案。由处置主体结合经论证通过的场地平整施工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联合市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4.资源处置。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石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由处置主体与剩余砂石土处置竞得人(以下简称“处置竞得人”)签订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协议。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起始价下调15%,再次组织公开招拍挂;下调后的起始价低于基准价的,处置主体联合市自然资源局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可以基准价协议出让。

      (三)其他工程项目

      1.剩余砂石土量核实。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取得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根据本工程项目总平图的用地红线范围内使用砂石土量进行测算,编制自用量报告;暂未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自用量报告需经3名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建筑类专家书面认定意见确认。其自用量只能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土资源量;未经允许,禁止外运加工。处置主体委托地质勘查资质单位结合自用量报告编制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方量评估报告及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通过。

      2.处置价格确定。由处置主体委托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价款评估,出让起始价由市自然资源局集体研究确定。

      3.编制处置方案。由处置主体结合经论证通过的施工方案制定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若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自然资源局报送。

      4.资源处置。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纳入石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有偿处置,原则上采取公开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经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后,由处置主体与处置竞得人签订剩余砂石土有偿处置协议。出现流拍、流标、无人摘牌的,起始价下调15%,再次组织公开招拍挂;下调后的起始价低于基准价的,处置主体(若涉及市属国有企业的,联合行业主管部门或市自然资源局报送)报经市政府审定后,可以基准价协议出让。

      五、处置方案管理

      剩余砂石土处置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应抄送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城管(水利)、市场监督、属地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处置方案内容应包括:

      (一)明确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的平面范围、地块控规竖向控制高程、平整终了要求;

      (二)明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过程产生砂石土总量、自用量、剩余量和出让收益评估情况,以及砂石土处置方式;

      (三)明确砂石土采挖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边坡修复、水土保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对周边道路和桥梁隧道的影响、扬尘治理等要求;

      (四)明确项目场地平整或施工建设时间期限;

      (五)明确剩余砂石土处置方式以及出现砂石土比例较大偏差的调价机制;

      (六)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和建设(承办)单位的工作责任和监管职责;

      (七)明确对不按照处置方案和合同履行出现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

      六、规范收益管理

      (一)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原则上应单独公开有偿处置,不得扣除开挖成本(法律法规规定或其他需要政府部门负责场地平整情形除外),不得将工程采出的砂石土资源抵扣工程款。

      (二)剩余砂石土经公开有偿处置后,处置竞得人应在30天内将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未足额缴清的,不得进场施工。

      (三)剩余砂石土有偿使用费财政收入优先安排用于与处置主体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处置主体涉及的计量、评估、出让、处置复核、施工等成本性支出费用按实核算,每半年按财政经费审批流程报批请款。市属国企作为处置主体的,另按资源收益的15%拨付给市属国企作为工作经费。

      七、处置要求

      (一)处置权竞拍人的资格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除外)

      (二)处置竞得人享有砂石土处置权,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施工)方案等相关要求,按期完成处置工作。场地平整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2年(按合同约定动工之日起算)。处置竞得人应当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处置完毕;逾期未处置的由处置主体按照招投标方案、合同违约等规定执行。

      (三)处置竞得人要严格按照出让文件、场地平整(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要求,认真履行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得超出批准的平面范围和竖向控制高程进行开采。涉及爆破作业的,应依法向公安部门申请,确保爆破作业安全。

      (四)处置作业不得危害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安全,如因处置作业对周边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产生破坏,处置竞得人或自行处置人应及时修复,并承担一切相应财产损失赔偿和相关法律责任。

      (五)处置竞得人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扬尘防治的主体责任;要按照水土保持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组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要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扬尘治理和防治措施。对山体开挖形成的终了边坡高度超过8米的,处置竞得人要按照《福建省建筑边坡与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严格落实勘察、边坡支护设计、施工、检测,监理、监测、验收等规范要求,确保安全。因处置工作造成周边地表植被破坏、水土流失、地灾隐患的,应负责在限期内完成生态恢复治理工作。

      (六)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供地后因工程设计新增及第(二)、(三)项所涉及的剩余砂石土处置项目必须由处置主体聘请第三方监理单位全过程监管。未经依法依规处置,严禁出售、倒卖、非本建设工程项目批准范围回填或运出本工程建设批准范围。

      (七)剩余砂石土在经处置主体同意并依法取得合法项目用地、环评等手续后可用于加工生产毛石、建筑用碎石、机制砂、洗砂等,不得用于生产饰面用石材。

      (八)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需临时用地堆放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堆放场必须做好安全、环保、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措施。项目场地平整或建设项目施工期结束后,处置竞得人应及时做好清场工作。建设项目自用砂石土原则上应当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堆放;确不能堆放的,应在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外就近申请审批临时用地用于堆放砂石土,并由建设单位负责做好有关防护措施;临时用地处置施工完成后,要做好复绿、复耕等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措施工作。如发现擅自将自用砂石土外运销售、倒卖的,处置主体单位应及时制止,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移交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九)处置竞得人要认真做好源头监管,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建立砂石土出场、经营、使用等可追溯的统计台帐,实行人防、物防、技防等监管措施,严禁车辆超限超载出场。

      八、强化过程监管

      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利用管理,铁路、交通、住建、水利、港航等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砂石土开采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各镇(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有关部门按职能落实监管职责,共同监管建设工程项目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施工现场的日常管理上,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的建设项目,由属地镇(街道)负责。第二条第(二)项的建设项目,由国投集团负责。第二条第(三)项的建设项目,属市政投资项目的,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市属国有企业负责;其他项目,由各镇(街道)负责。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审批文件及处置方案要求,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督促处置竞得人落实砂石土开采及施工期间安全生产责任和砂石土源头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工作,按期完成处置任务。依据项目砂石土资源数量和施工难度的处置进展情况,每周或每月定期对项目内砂石土资源的处置过程进行核查,测量项目范围和标高;对超出工程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的,应当及时制止和责令恢复治理,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一)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矿产资源保护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巡查制度,负责辖区内处置项目巡查监管;根据(狮政办〔2016〕73号)等文件要求,负责辖区内处置项目现有建筑物和构造物拆除、坟墓迁移及扬尘治理和监管,负责督促林权所有者办理林木采伐相关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出让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超范围采挖砂石土的,及时制止并督促处置主体做好环境及安全隐患治理修复等有关工作,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建设(承办)单位做好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工作。

      (三)交通和港口发展局:负责本级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公安、交管及城市管理部门做好道路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监理、施工单位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做好按规定报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类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做好水利设施建设类项目场地平整及工程建设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水土保持、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破坏森林资源、未经批准或超批准范围和标高采挖砂石土、非法采矿等行为;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监管工作,组织开展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理工作;督促指导各镇(街道)开展夜间、午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六)泉州市石狮生态环境局:负责依法查处剩余砂石土处置过程的破坏环境违法行为。

      (七)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砂石土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平整施工过程中民爆物品的监管工作,对工作中发现或相关部门移交的非法采矿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严厉打击砂石土领域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九)市财政局:负责指导剩余砂石土处置收入上缴国库管理工作,保障剩余砂石土处置相关的成本性支出和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相关支出。

      (十)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石狮市供电公司:负责电力供应审批,依据属地主管部门及职能部门批复意见供电,打击未经批准的碎石加工单位擅自用电行为,配合属地主管部门或职能部门对决定关闭取缔的碎石加工点电力设施设备进行拆除。

      (十一)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监管。

      九、强化源头管控

      (一)建设项目采挖砂石土监管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属地镇(街道)应对建设工程项目开展巡查,巡查频率不少于每两周一次,巡查时要详细了解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砂石土采挖及砂石土使用情况,若发现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加工对外销售砂石土行为的,应第一时间制止、报告,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二)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和协同配合,处置主体应及时将处置结果抄告自然资源、财政、公安、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市场监督等涉及相关职能部门,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落实日常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管台账。加强砂石土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格项目建设现场监管,突出打击各类以工程名义超建设工程项目范围、超量开采砂石土或未按要求擅自处置砂石土资源的违法采矿行为。

      十、强化事后监管

      (一)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后复核。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完成后,处置竟得人应向处置主体申请项目处置复核验收,由处置主体负责复核工作,委托技术单位编制复核报告,将复核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查。确保不越界,不超标高,不超期采挖,若因项目工程设计要求,实际开挖量超出处置量,处置竞得人(或建设单位)应按照成交单价依法依规予以补缴。对涉嫌违法采矿的,依法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二)项目砂石土处置采挖后工程建设监督闭环。严格土地相关管理办法,根据土地合同约定建设工期,完成工程建设。建设施工期间,由建设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建立工程建设工期倒排表,按期完成项目工程建设。

      十一、其他

      (一)大型建设项目(如水利设施、公路、产业群等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内剩余砂石土处置前,应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评估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19〕138号)要求开展压覆矿产资源区域查询和评估工作。

      (二)国家、省级对关于工程项目建设除自用外剩余砂石土的处置要求和收益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以上级规定和要求为准。

      (三)涉及保密、军事、应急、特殊性工程等项目的可利用余弃砂石土处置项目,可由建设单位自行制定处置方案上报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组织实施。

      (四)工程施工涉及耕作层土壤剥离和工程渣土的,按照《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推进建设占用耕地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工作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10号)和《石狮市城市管理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石狮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狮城管〔2023〕72号)文件要求实施,上述文件如有修订,以最新文件为准。

      (五)对本规定实施前已处置但尚未完成的,按照已批处置方案或签订合同约定继续执行,其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对已供地但未处置的地块参照本规定要求执行。

      (六)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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