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0800-2024-00052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7-23
    • 标题: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号建议的答复函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函〔2024〕247号
    • 发布日期:2024-07-23
    关于市八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23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24-07-23 09:35 阅读人数:1

    李毅科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在湿地公园推行鸟类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机制的建议》由我单位会同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等单位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野生动物致害保险及补偿制度落实情况

      经与福建省林业局、泉州市林业局汇报沟通,目前我省已出台4份有关政策性综合保险文件。省林业局会同省财政厅、福建银保监局将野生动物致害林木损失纳入森林综合保险理赔范围;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会同人保福建省分公司将野猪危害纳入水稻种植、水稻制种保险理赔范围,会同福建银保监局将野猪危害纳入玉米、油菜、花生种植保险理赔范围。

      二、关于在湿地公园推进鸟类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机制落实情况

      (一)保险机制情况。我们对您的建议高度重视,立即就鸟类在石狮湿地公园内觅食侵害种植水稻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兜底购买保险事项,分别与多家保险公司沟通商谈,但保险公司均表示无此险种,无法将鸟类致害列入理赔范围。经跟上级了解,福建银保监局已在支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鸟类、猕猴等野生动物致害未纳入农险的相关调研工作,积累汇集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数据,通过现有产品扩大责任、增加附加险等方式,提升农险产品对陆生野生动物致害的保障力度,拓宽农业、林业和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覆盖面,提高群众投保积极性,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损害评估情况。通过实地调研了解,我市主要的鸟类为水鸟,取食对象多为水中生物。经过咨询多位农业生产专家和第三方司法鉴定、评估机构,均表示对于鸟类致害导致的水稻等农作物经济损失无法进行评估估算。

      在我省目前尚未出台野生动物致害补偿实施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保险公司无法承保、经济损失难以评估等情况下,县级自行制定相关补偿机制的条件尚不成熟。

      三、下一步工作

      虽然面临欠缺具体操作条件的问题,但我们并未放弃落实鸟类致害政府救助责任的探索。经上报泉州市林业局牵头组织,我们主动联系了深圳红树林基金会等公益性组织加入我市的鸟类保护行动中,积极探讨谋划在石狮湿地公园等重点生态保护区域内的耕地进行租赁种植,用于鸟类取食的措施。市农业农村部门也将持续加大规模化农业种植关于双季水稻种植、秸秆还田等780元/亩以上的相关政策性补贴补助工作,尽力在保护鸟类的同时,减少农户损失,充分保障水稻种植效益。下一步,在福建银保监局指导保险公司将鸟类、猕猴等野生动物致害纳入农险后,我们将及时跟随上级政策,在湿地公园落实鸟类致害政府救助责任保险机制。

      感谢您对石狮市鸟类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和关注。

      分管领导:蔡作为

      经办人员:颜明华

      联系电话:18150933777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7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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