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0800-2025-00056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17
- 标题:关于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第206号提案的答复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函〔2025〕208号
- 发布日期:2025-07-17
王明志委员:
《关于进一步帮助海外侨胞便捷办理产权变更的建议》(第206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减证便民政策,优化营商环境,我市在不动产登记领域上推出了多项改革,如不动产登记信息掌上查、线上委托、抵押登记以及二手房转移登记全程网办、带押过户等措施,实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大大提升了群众的获得感。但营商环境只有更好,没有最好,相比其他走在前列的地区,我们仍有进一步优化提升空间,尤其是您提案中的提到的问题,确实是目前许多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常会遇到的情况,我局高度重视,将结合您的建议作进一步优化,具体如下:
一、关于提案中提到“当前护照与当年登记的姓名、年龄、居住地等信息相同,是否能够忽视护照号码不同,给予办理”问题。护照更换后护照编号不同,属身份信息变更,按规定需提供前后身份信息关联的证明材料,之前要求提供海外大使馆等机构的公证文书,现根据实际情况及考虑群众办理难度,参考厦门等地的经验做法,在相关信息(姓名、年龄、居住地等信息)比对一致的情况,可采用声明公证书的方式作为佐证材料。
二、关于提案中提到“房产继承权的认定.....只要按规范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材料......也应该积极地为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问题。在非公证继承上,主要由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审查认定继承权相关材料,但往往大部分海外人士、港澳台同胞相关户籍户档缺失或早期不规范操作等原因,造成审查难度较大,如何最大化给群众提供便利又能够降低审查工作人员的责任一直是我局在决心突破的一个问题。目前,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规程》的相关规定,对不动产权继承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死亡证明、是否提供完整继承人信息等方面,主要通过公安机关的户档、户口簿,民政部门婚验证明、死亡证明等,医疗系统出生医学证明、死亡证明以及人事档案材料、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等进行相互印证。另外,针对一些证明材料穷尽手段难以获取问题,根据《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公布石狮市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目录的通知》,将继承材料的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列入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在办理过程中对符合告知承诺制条件的事项可以通过告知承诺制进行承诺,无需提供额外证明材料。
为了便于群众咨询,采取多种方式畅通反映渠道,在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有咨询台、办不成事反映窗口以及对外服务咨询电话,也有专门的门户网站可供留言咨询。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对窗口人员的培训,提升窗口人员业务水平、服务水平,严格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切实增强群众办事获得感。
分管领导:蔡金郡
经办人员:邱育苗
联系电话:0595-88711008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5年7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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