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4-00014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02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公告〔2024〕9号
    • 发布日期:2024-04-02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时间:2024-04-02 17:56

      经石狮市人民政府批准,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决定公开拍卖出让2幅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相关要求

     

    地块

    编号

    土地

    位置

    宗地

    面积

    (平方米)

    土地

    用途

    规划技术指标

    出让

    年限

    (年)

    竞买

    保证金

    (万元)

    起始价

    (万元)

    增价

    幅度

    (万元)

    容积率

    建筑

    密度

    绿地率

    2023S-37

    金相路南侧、西南一路西侧;灵山灵峰片区   

    5510

    不可分割商业服务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办公用地)

    ≤2.7

    ≤40%

    ≥10%

    40

    348

    1740

    10万元整数倍

     

    2023S-47

    3517

    230

    1115

      地块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有关规划文件执行,详见本次拍卖出让文件。本次拍卖出让各商业地块建成后,由竞得人整体自持、不可分割销售转让。

      二、竞买人范围和资格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欠缴土地出让金、存在未处理或未动工的闲置土地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符合竞买条件并按要求缴交竞买保证金的,均可申请参加竞买,只准独立申请。

      三、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地块不设底价(保留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28日到石狮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24年4月9日至2024年4月28日,到石狮市土地收购储备发展中心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11:00(须到账),报名截止时间为2024年4月28日17: 00。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24年4月29日11:00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24年4月29日16:00在石狮市新行政服务中心大楼五楼大会议室举办(濠江路仑后段锦峰花苑旁)。

      七、其他需公告的事项

      (一)成交价款即该幅地块的总地价,不包括契税、印花税、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小区水电工程、排污等建设应缴纳的费用(以上各项税费由竞得人按规定向各相关部门另行缴纳,其中契税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缴交)。

      (二)竞得人自竞得之日起15日内应缴交宗地拍卖成交价总额50%的地价款(竞买保证金转作定金并抵作地价款),余款自竞得之日起30日内付清。竞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成交价款的,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欠缴款额的1‰加收滞纳金,超过30日仍未全部缴交的,出让人有权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取消竞得人资格、没收保证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项目土地由国企完成平整后交地。项目土地出让后,须在交地后9个月内开工建设,在开工后2年内竣工。违约的按合同约定处理,构成闲置的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理,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竞得人在土地开挖及项目建设阶段应按《福建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3〕51号)规定进行剩余砂石土处置,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竞买申请人竞得土地后应与灵秀镇人民政府、市商务局签订《监管协议》,否则取消其竞得资格。有意向报名的竞买申请人报名时应了解确认《监管协议》有关内容。上述宗地《监管协议》约定:竞得人必须在灵秀镇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依法纳税,在项目竣工投产后前5年,每个完整纳税年度在石狮市亩均纳税额不低于40万元/亩,该项纳税要求应为本宗地投产项目产生的新增税额,竞得人(含竞得人主要股东关联企业)竞得土地之前在石狮市纳税额不纳入本宗地亩均纳税额统计范围。未经灵秀镇人民政府、市商务局书面同意,竞得人不得擅自转让土地和建筑物产权,不得擅自转让控股股权(指累计转让超过50%股权)。

      (五)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有关其它具体事项详见拍卖出让文件,拍卖出让文件与本公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石狮市自然资源局对本《公告》有解释权。

      八、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石狮市公务大厦4楼415室(市土地储备中心)

      联系电话:0595—88712212

      联 系 人:蔡先生、张小姐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2024年4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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