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5-00008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1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流程》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5〕63号
    • 发布日期:2025-03-21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流程》的通知
    时间:2025-03-21 15:57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授权市自然资源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相关事宜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反馈。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的办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将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本流程所指的一般湿地,是指县域范围内除重要湿地以外的其他湿地,包括已列入一般湿地名录的湿地。凡是在上述一般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均需按照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流程

      1. 材料接收与初审:市自然资源局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初审通过后,牵头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进行论证。

      2. 征求部门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向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各类湿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3. 综合研判与出具意见:市自然资源局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和各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出具关于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的意见,并及时抄送有关部门。

      三、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函: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申请函,需明确项目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及相关承诺。

      2. 登记表及项目依据文件:填写《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一并附送项目依据文件,如有关规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用以证明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3. 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提供建设项目拟占用一般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报告内容应涵盖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若涉及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还需额外提供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确保湿地在临时占用期满后能够恢复原状。

      附件: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

    一般湿地信息

    名  称

     

    行政区域

     

    湿地总面积

    (公顷)

    管护单位

     

    主管单位

     

    湿地权属

    (所有权)

    国有/集体

    建设项目信息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依据文件

     

    项目类型

     

    用地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通讯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占用一般湿地信息

    占用性质

    及面积

    永久/临时

    临时使用

    期限

    年 月- 年 月

    占用湿地类型

    面  积(公顷)

    小  计

    国  有

    集  体

    总  计

         
           
           
           

      注:1、湿地类型指红树林、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浅海水域。2、临时占用一般湿地年限不超过五年,并于到期后一年内恢复原有湿地现状。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