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5-00008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3-21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流程》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5〕63号
- 发布日期:2025-03-2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经市政府同意,授权市自然资源局对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相关事宜出具意见。现将《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流程》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重大问题,请及时向市自然资源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反馈。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石狮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办理流程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的办理工作,提高审批效率,确保湿地资源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现将办理流程和材料要求明确如下:
一、适用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及相关规定,本流程所指的一般湿地,是指县域范围内除重要湿地以外的其他湿地,包括已列入一般湿地名录的湿地。凡是在上述一般湿地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均需按照本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二、办理流程
1. 材料接收与初审:市自然资源局接收申报材料并进行初步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补充完善。初审通过后,牵头组织湿地保护专家进行论证。
2. 征求部门意见: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向市住建局、城管执法局等各类湿地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自然资源局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3. 综合研判与出具意见:市自然资源局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和各有关部门反馈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出具关于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的意见,并及时抄送有关部门。
三、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进行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需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函:建设项目涉及一般湿地申请函,需明确项目基本信息、申请事项及相关承诺。
2. 登记表及项目依据文件:填写《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见附件),并一并附送项目依据文件,如有关规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用以证明项目建设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3. 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提供建设项目拟占用一般湿地的生态功能影响评价报告及电子文件。报告内容应涵盖建设项目可行性、必要性、不可避让性分析;拟占用湿地的范围、面积、类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现状等基本情况分析;拟占用湿地生态功能影响分析及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相关附表、附图、附件等。若涉及临时占用一般湿地的,还需额外提供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确保湿地在临时占用期满后能够恢复原状。
附件: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占用一般湿地情况登记表
一般湿地信息 |
名 称 |
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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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总面积 |
(公顷) |
管护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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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单位 |
湿地权属 (所有权) |
国有/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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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信息 |
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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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依据文件 |
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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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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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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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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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一般湿地信息 |
占用性质 及面积 |
永久/临时 |
临时使用 期限 |
年 月- 年 月 |
占用湿地类型 |
面 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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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计 |
国 有 |
集 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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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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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湿地类型指红树林、沿海滩涂、内陆滩涂、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库水面、坑塘水面、沟渠、浅海水域。2、临时占用一般湿地年限不超过五年,并于到期后一年内恢复原有湿地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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