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6-00001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1-04
- 标题: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海岸线改造项目黄金海岸富源餐馆段动迁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6〕2号
- 发布日期:2026-01-07
永宁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国企:
《石狮市海岸线改造项目黄金海岸富源餐馆段动迁方案》已经2025年石狮市人民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海岸线改造项目黄金海岸富源餐馆段动迁方案
为确保石狮市海岸线改造项目黄金海岸富源餐馆段动迁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动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房屋情况、动迁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动迁范围
黄金海岸富源餐馆段海岸线改造项目动迁范围:东至海岸线,西至洛伽寺,南至海岸线,北至环海自行车道。具体范围以黄金海岸富源餐馆段海岸线改造项目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
私人自建民宅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货币补偿包括现金补偿和房票补偿2种形式,选择房票补偿的可持房票在我市范围内购买房屋,实现安置目的。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企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现金补偿。
(二)性质用途认定
被动迁房屋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未明确的,由永宁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三)面积计算
被动迁房屋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四、结算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现金或房票)的,补偿款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或房票形式结算。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完成房屋搬迁腾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先发放搬迁补助费、搬迁时限奖励、第一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和自行过渡奖励;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与应交安置房款对抵后,应付补偿款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动迁人在交房后规定期限内交清。
第二部分 私人自建民宅
五、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三)无手续是指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的民宅。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1.持有无产权纠纷的解放前相关契证;
2.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3.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5.持有1987年1月1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6.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五)以《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沿海五镇石结构及危险房屋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狮政综〔2013〕132号)实施之日(2013年9月13日)为界限,在该期限之前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按建筑物的房屋补偿金额的50%给予补贴;在该期限之后未经有权机关审批进行建设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安置,且应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否则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六、货币补偿
(一)现金补偿
按经认定的土地、房屋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实行土地、房屋分开计算补偿,合并结算,即货币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房屋补偿金额,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房屋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房屋可补偿面积。
1.补偿价格
(1)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按85.714万元/亩计算,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按60万元/亩计算,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60万元/亩计算。
(2)房屋补偿价格=房屋重置价格×房屋成新率+室内二次装修×装修成新率。房屋重置价格、室内二次装修及房屋装修成新率详见附件1、2、3。
2.可补偿面积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以现状为准,按被动迁房屋建筑面积100%给予认定房屋可补偿面积;按被动迁房屋土地面积(含已批少建空地)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不予认定可补偿面积。
(二)房票补偿
房票补偿是指在现金补偿的基础上,按可调换面积(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面积)给予购房奖励,动迁人将被动迁房屋的动迁补偿款(现金补偿金额)和购房奖励金以等值房票的形式,发放给被动迁人作为补偿资金凭证。被动迁人持房票可购买我市区域内权属合法明确的商品房(含二手房),通过房票与结算部门进行资金结算。
1.房票初始面额由可补偿面积的房屋动迁补偿款和购房奖励金两部分组成。其中购房奖励金=可调换面积×奖励金标准。
2.房票仅限在我市区域内使用,用于购买权属合法明确的商品住房(含二手房)。在户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的情况下,房票还可用于购买权属合法明确的店面、铺位、办公用房、地下车位、储藏间等非住宅用房(含二手房)。
3.房票自开具之日起计算,有效期3年,仅限被动迁人本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被动迁房屋产权共有人使用。被动迁人满足户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时,房票可授权他人使用;房票使用达到总额度85%的(含授权他人使用部分),房票剩余额度可申请兑换为现金。
4.被动迁人使用房票抵付购房款时,不足部分由被动迁人自行支付。房票尚有可用余额的,应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在有效期内申请结算的,房票总额度15%以内(含15%)的部分,可等值兑换现金,其余房票额度按比例扣除购房奖励金额后兑换现金。超出有效期内申请资金结算的,房票可用余额均按比例扣除购房奖励金额后兑换现金。
5.在房票购房款项拨付后发生退房行为的,按双方约定、仲裁或法院判决结果,双方各自承担违约责任。如存在恶意退房行为,依法对买卖双方从严处理。
6.动迁人在濠江路行政服务中心三楼不动产登记中心设立结算窗口。被动迁人或被授权人持房票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房票向结算窗口申请办理购房款结算;持房票购买二手房的,被动迁人或被授权人与房屋出卖人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由被动迁人或被授权人持房票同步向房票结算窗口申请办理购房款结算,房票结算窗口应将结算资金(购房款)汇入金融服务中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户,房屋出卖人持不动产登记部门的房屋转移登记办结证明向金融服务中心申领购房款。
(三)临时安置补助
1.过渡期限。过渡期限按6个月计算,一次性发放临时安置补助。
2.补助标准。根据可补偿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000元/月,每月最低按144平方米发放。
七、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位于海景城安置小区。因房源有限,选完为止,剩余被动迁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原则上每户被动迁人仅能选取一套安置房,选房后剩余的住宅可调换面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在确保实际房屋安置面积不超过房屋可调换面积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安置房数量:
被动迁人有子女达到法定适婚年龄并共同居住的,可按此类子女数量为基准,对应选取安置房;选取一套安置房后,被动迁人户人均住宅面积仍低于35平方米的,可按人均居住面积最接近35平方米的原则,继续选取安置房,直至满足人均住宅面积达35平方米的标准。
住宅可调换面积=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照顾购买住宅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建筑占地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属一户多宅的,应合并计算住宅可调换面积。住宅可调换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动迁人在我市范围内无其它自有住宅的除外。
(一)住宅可安置面积
住宅可安置面积按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的一定比例给予认定。
1.手续完全的,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
2.手续不完全的,房屋层数三层及以下部分按房屋可补偿面积100%给予认定;四至七层部分按70%给予认定;八层及以上部分按20%给予认定。不予安置的面积按房屋补偿金额给予货币补偿,即货币补偿金额=房屋补偿价格×不予安置面积。
3.无手续的,不予补偿安置。
(二)安置价格
住宅可安置面积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 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其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五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各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详见附件4。
(三)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调换面积,选房时,按最接近可调换面积选取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安置房面积不足可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动迁人按以下标准进行扩购(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的,不予扩购):
1.扩购面积在0~10(含)平方米以内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2500元/平方米计算;
2.扩购面积在10~20(含)平方米之间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000元/平方米计算;
3.扩购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
(四)楼层调节价差
安置住房(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应由被动迁人缴纳楼层调节价差。其中,安置住房七层及以下部分免收楼层调节价差;八层至十四层部分按30元/平方米缴纳;十五层至二十一层部分按50元/平方米缴纳;二十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缴纳。
(五)临时安置补助
1.过渡期限。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季度发放,自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至交房公告规定的被动迁人办理缴款及交房相关手续的时间止,过渡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过渡方式。由被动迁人自行过渡。被动迁人确实无法自行过渡的,由动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不再发放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
3.补助标准。根据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但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6000元/月,每月最低按144平方米发放。
4.非被动迁人责任造成过渡期限超出36个月的,对自行过渡的被动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使用临时过渡房的被动迁人,从逾期之日起,按7元/平方米·月的补助标准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
八、搬迁补助
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经认定的房屋可补偿面积按5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最低按144平方米发放;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再按产权调换面积(不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发放一次搬迁补助费。
九、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房屋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手续认定
1.持有本方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视为手续完全。
2.具有下列手续之一的,经动迁工作组确认,并报永宁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根据房屋现状及建设年限给予折扣认定,被折扣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1)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2)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3)持有1990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90%认定;
(4)持有1999年1月1日至2005年3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及缴款凭证的,按同意基建用地和用地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给予85%认定;
(5)1987年1月1日前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100%认定;
(6)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80%认定;
(7)1999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12日期间经大队(村委会)同意,利用空闲地、自留地基建的无任何批准用地手续的房屋,按房屋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给予70%认定。
(二)搬迁时限奖励
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5日内(含15日)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可调换面积一次性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宗房屋奖励金额低于5万元的,按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万元;在公告规定之日起16日至30日内(含30日)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按房屋可调换面积一次性给予100元/平方米的奖励,单宗房屋奖励金额低于2.5万元的,按2.5万元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万元;在公告规定之日起,超过30日签订协议并腾空交房的,不予奖励。
(三)照顾购买
1.照顾购买住宅
(1)被拆迁房屋属总一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8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属总二层的,按经认定的住宅可安置面积的30%给予认定照顾购买住宅面积。
(2)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根据产权面积(含公摊)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2.有效建筑占地面积的补偿照顾
本片区改造建设不再集中安置商场,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动迁人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30%给予750元/平方米的照顾奖励;如被动迁房屋已按经认定的经营性用房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安置,全部土地可补偿面积不再享受以上照顾政策。
(四)合法空地
对于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合法空地(包括已批未建、房屋已完全倒塌或只有房屋基础的,以现状为准),按下列方式处理: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方案第六条第一款的土地补偿标准给予现金补偿。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合法空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照顾购买住宅,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根据产权面积(含公摊)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五)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住宅的,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不得将可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仅用照顾购买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选择房票补偿的,按下列标准计算我市区域内购房奖励金:
按时签订协议的,购房奖励金标准按1700元/平方米计算;未按时签订协议的,不给予购房奖励。
(七)被动迁人采取自行过渡的,以产权户为单位一次性给予5000元奖励;属一户多宅的,只能享受一次自行过渡奖励。
(八)被动迁人按规定期限结清差价款并办理交房手续的,按补助标准一次性奖励三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九)对于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在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规定标准上浮20%发放或由动迁人提供临时过渡房。
第三部分 其他补偿规定
十、安置房回购
被动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后,仍可选择将安置房部分或全部由政府回购,回购单价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
十一、未经批准经营性场所补偿办法
对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的经营性场所,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实行现金补偿。
十二、征收(收回)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收回持有有效用地批复的“回批地”按70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动迁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区间路及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回批地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之间空地,以及个人自建民宅房前厝后空地,土地补偿已分摊计入周边土地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不再重复计算。
十三、被征收(收回)土地应缴交而未缴清的相关规费,在结算差价时由被动迁人补交。
十四、被动迁房屋属国有资产的,原则上由动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十五、本方案十一条涉及的补偿对象外,地上附着物、房屋附属物及简易搭盖分别按附件5、6、7所列标准计算,实行一次性现金补偿,一律不予安置。
第四部分 其它规定
十六、保障措施
(一)对于居住困难户,在房屋产权可调换面积全部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后,仍不足人均30平方米的,可照顾购买至人均30平方米,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照顾购买的面积按1500元/平方米计算。
(二)对于经市民政部门核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按人均30平方米给予安置,但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户,并免予结算差价。
(三)上述保障措施,由动迁人组织被动迁人代表进行决议,并按规定在动迁区域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十七、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征动迁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动迁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十八、制约措施
被动迁人对本方案中所列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协商不成的,被动迁人和动迁人均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被动迁房屋及安置房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动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再适用本实施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动迁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且未能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直至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不再适用本方案的奖励办法和保障措施。
十九、被动迁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注销
(一)在签订征迁协议时,动迁人应同时收回被动迁土地及房屋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权属证书等资料,并于征迁协议签订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房屋征迁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档案管理、土地管理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部门。
(二)被动迁土地及房屋应严格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狮政综〔2014〕41号)规定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二十、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动迁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二十一、安置房权属登记
在办理安置房产权分户登记时,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动迁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后可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先向自然资源部门缴交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权属证书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为拆迁安置房”。
二十二、特殊情况
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永宁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第五部分 附则
二十三、本方案仅适用于石狮市海岸线改造项目黄金海岸富源餐馆段改造项目动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动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十四、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五、本方案由永宁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2.住宅室内二次装修价格表
3.房屋及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表
4.私人自建民宅等面积补差价表
5.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6.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7.简易搭盖补偿价格表
附件1
住宅房屋重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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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类别 |
等级 |
重置价格 (元/㎡) |
主 要 特 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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框架结构 |
一等 |
900 |
高层框架结构、桩基础或满堂基础、外墙面高级防水涂料粉刷、高级塑钢窗钢化玻璃、屋面双层防水隔热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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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700 |
多层框架结构、桩基础、外墙面磁砖贴面、塑钢或铝合金窗、屋面双层防水隔热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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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650 |
多层框架结构、独立基础、外墙面磁砖贴面、塑钢或铝合金窗、屋面双层防水隔热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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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混结构 |
一等 |
600 |
砖混结构、条形基础、外墙面磁砖贴面、塑钢或铝合金窗、屋面双层防水隔热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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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550 |
砖混结构、条形基础、水刷石外墙面、钢窗木门、屋面单层防水隔热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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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500 |
砖混结构、条形基础、水泥砂浆抹平外墙面、木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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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混结构 |
一等 |
650 |
石混结构、条形基础、外墙正面细凿粗石或水磨抛光,其他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抛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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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550 |
石混结构、条形基础、外墙面条石粗打、水泥砂浆勾缝、粗打石质门窗框、木质窗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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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520 |
石混结构、条形基础、外墙面条石四线直、水泥砂浆勾缝、粗打石质门窗框、木质门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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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结构 |
一等 |
580 |
低层石结构、外墙正面细凿粗石或水磨抛光,其他斩凿或剁斧,石质门窗框,正面抛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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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450 |
低层石结构、条形基础、外墙面条石粗打,水泥砂浆勾缝、粗打石质门窗框、木质窗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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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400 |
低层石结构、条形基础、外墙面四线直条石、水泥砂浆勾缝、粗打石质门窗框、木门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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砖木、石木结构 |
一等 |
470 |
主体梁柱用料好、用工精细、木隔断、外墙面正面清水砖、其他混合砌体表面片石捡平、木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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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 |
330 |
主体梁柱用料一般、用工一般、木门窗、外墙面片石捡平、木门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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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270 |
乱毛石混合砌体,面层片石捡平,木门窗 |
注:1.若外装修特征与本表描述有差异时,应用外装修修正表差异程度按比例关系调整。同一结构类型,同一装修特征,其砖砌体约占总重置价的9%~11%,外门窗约占8%~9%,外墙面、屋面约占10~11%(仅供缺项在建房屋估值时参考)。
2.本重置价格包括房屋外装修、外门窗、屋面防水、隔热,不包括室内二次装修。
附件2
住宅室内二次装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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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
重置价格 (元/㎡) |
楼地面 |
内墙面 |
天棚 |
门窗 |
厨房 |
卫生间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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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00 |
高级材料铺装(高级石板材、缸砖、木地板)。 |
高级石板材或缸砖踢脚线(或木质),高级漆料(ICI、立邦漆、乳胶漆)或高级墙纸、高级质感材料、高级木质墙面(榉木、油木、桃木等)。 |
木作造型艺术吊顶及四周角线带灯座(豪华)。 |
高级艺术、木门(原木或栟木)、入户门为双层防火、防盗门、高级塑钢或铝合金窗(或带纱窗)、木质窗帘盒、窗、阳台设不锈钢防盗罩、部分双层防护网。 |
高级防滑缸砖(瓷砖)地面、高级瓷砖墙面、整体式厨具、吊柜、钙塑板或铝塑防火板吊顶、铝合金(塑钢)或木质艺术门框,钢化玻璃推拉门。 |
高级防滑缸砖(瓷砖)楼地面、高级缸砖(瓷砖)内墙面、吊顶、高级卫生洁具、整体式洗手盆、浴房。 |
楼梯高级实木扶手艺术铁花栏杆或不锈钢艺术扶手栏杆,高级缸砖或石板材踏步。室内组合式壁橱、壁柜。 给排水、强弱电等管线(暗线)高级齐全。 |
|
2 |
700 |
装修格局、项目同上,但其用料系次高级,用工较精细。 |
||||||
|
3 |
500 |
普通石板材或缸砖,普通硬化复合木地板。 |
普通瓷砖脚线或复合木质踢脚线ICI涂料或水泥漆粉刷、部分瓷砖墙裙或木质墙裙。 |
普通木质(合拼)造型吊顶、四周石膏角线。 |
木质平板门、铝合金窗,入户门为普通双层防盗铁门(烤漆)、窗、阳台设有不锈钢防盗网、木质窗帘盆。 |
普通石板材或缸砖楼地面、瓷砖墙面铝塑板吊顶、组合式厨具(不锈钢或复合式)、普通铝合金推拉门。 |
普通缸砖或防滑瓷砖楼地面、普通吊顶、卫生洁、浴具齐全(普通)。 |
楼梯普通实木扶手或不锈钢普通扶手栏杆、普通石材料或缸砖踏步。室内普通壁橱、低框(不可移动)。 给排水、强弱电管线(暗线)次高级。 |
|
4 |
350 |
普通花岗岩石板材或缸砖。 |
普通瓷砖踢脚线、ICI中级粉刷、水泥漆、部分木作墙裙或瓷砖墙裙。 |
局部普通木作吊顶或四周木吊顶或四周装饰线条抹灰。 |
木门、普通铝合金窗、设有钢烤漆防盗罩(窗阳台),室内附有木质窗帘。 |
瓷砖楼地面、内墙面、铝塑板吊顶、普通组合式灶台。 |
普通卫生洁具齐全。 |
梯间普通镀锌管扶手、栏杆、普通缸砖踏步。室内部分固定壁橱、低柜。 配套管线(暗线)普通。 |
|
5 |
200 |
普通缸砖。 |
部分瓷砖墙裙,其他为普通涂料粉刷瓷砖踏脚线。 |
普通涂料粉刷、部分装饰线条角线。 |
普通木门、普通铝合金窗,部分窗、阳台设有镀锌管防盗罩。 |
普通缸砖楼地面、瓷砖内墙面、非组合式板材灶台。 |
普通卫生洁具齐全。 |
梯间普通镀锌管扶手、栏杆、部分缸砖踏步、部分水泥砂浆抹平踏步。 配套管线(明线)普通。 |
|
6 |
100 |
低档材料铺装(斗底砖、水泥花砖等)。 |
普通抹灰、涂料提白。 |
普通抹灰、涂料提白。 |
普通木门窗。 |
斗底砖、水泥花砖楼地面,简易灶台。 |
简陋配置卫生洁具。 |
梯间镀锌管栏杆、扶手、踏步水泥砂浆抹平或花岗岩原石一遍凿。 配套管线(明线)简陋。 |
附件3
房屋及装修成新率评定标准表
|
房屋 标准 |
成新率 |
主 要 结 构 划 分 标 准 |
|
完好房 |
95%~100% |
结构构件完好,装修和设备完好,齐全完整,管道畅通,现状良好,使用正常或虽个别分项有轻微损坏,但一般经过小修就能修复。 |
|
基本完好 |
80%~95% |
结构基本完好,少量构部件有轻微损坏,装修基本完好,油漆缺乏保养,设备管道现状基本良好,能正常使用,经过一般性维修就能修复。 |
|
一般损坏房 |
65%~80% |
结构一般性破坏,部分构部件有损坏或变形,屋面局部漏雨,装修局部有破损、老化,设备管道不够畅通,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件有部分老化、损坏或残缺,需要进行中修或局部大修更换部分部件。 |
|
严重损坏房 |
50%~65% |
房屋年久失修,结构有明显变形或损坏,屋面严重漏雨,装修严重变形、破损、老化见底,设备陈旧不齐全,管道严重堵塞,水卫、电照管线、器具和零部件残缺及严重损坏,需进行大修或翻修、改建。 |
|
危险房 |
40%~50% |
承重构件已成危险构件,结构丧失稳定及承载能力,随时有倒塌可能,不能确保住用安全。 |
注:1.以实际观察判定房屋标准,参照房屋耐用年限,在确定成新率时,可在各档次间上下浮动;
2.主体结构耐用年限:框架结构60年、砖混结构50年、砖木结构40年、简易搭盖10年;
3.装修耐用年限:高级装修15年、次高级装修12年、普通装修10年。
附件4
私人自建民宅等面积补差价表
|
结构 |
装修标准 |
等面积补差价(元/平方米) |
|||||
|
总一层 |
总二层 |
总三层 |
总四层 |
总五层 |
总六层及以上 |
||
|
框架结构 |
较好 |
0 |
0 |
100 |
150 |
200 |
250 |
|
普通 |
0 |
20 |
120 |
170 |
220 |
270 |
|
|
较差 |
0 |
30 |
130 |
180 |
230 |
280 |
|
|
砖混结构 |
较好 |
0 |
20 |
120 |
170 |
220 |
270 |
|
普通 |
0 |
30 |
130 |
180 |
230 |
280 |
|
|
较差 |
0 |
50 |
140 |
190 |
240 |
290 |
|
|
石混结构 |
较好 |
0 |
30 |
130 |
180 |
230 |
280 |
|
普通 |
0 |
50 |
140 |
190 |
240 |
290 |
|
|
较差 |
0 |
70 |
150 |
200 |
250 |
300 |
|
|
石 结构 |
较好 |
0 |
70 |
150 |
200 |
250 |
300 |
|
普通 |
0 |
70 |
150 |
200 |
250 |
300 |
|
|
较差 |
0 |
70 |
150 |
200 |
250 |
300 |
|
|
砖木石木 结构 |
较好 |
0 |
70 |
150 |
200 |
250 |
300 |
|
普通 |
0 |
70 |
150 |
200 |
250 |
300 |
|
|
较差 |
0 |
70 |
150 |
200 |
250 |
300 |
|
附件5
地上附着物补偿价格表
|
类型 |
规格 |
单位 |
补偿价格(元) |
合理株数(株/亩) |
|
龙眼 |
树高≥5米 |
株 |
950 |
25~40 |
|
4米≤树高<5米 |
株 |
800 |
||
|
3.5米≤树高<4米 |
株 |
600 |
||
|
2.5米≤树高<3.5米 |
株 |
400 |
||
|
1米≤树高<2.5米 |
株 |
200 |
||
|
树高<1米 |
株 |
100 |
||
|
石榴 |
已产果 |
株 |
500 |
25~40 |
|
已成年未产果 |
株 |
250 |
||
|
未成年 |
株 |
100 |
||
|
芦柑 |
已产果 |
株 |
150 |
25~40 |
|
未产果 |
株 |
50 |
||
|
杂果 |
株 |
50 |
25~40 |
|
|
果苗 |
株 |
10 |
||
|
材林 |
幼林 |
亩 |
500 |
|
|
中龄林 |
亩 |
700 |
||
|
成熟林 |
亩 |
1000 |
||
|
竹林和其他非经济林 |
亩 |
500 |
||
|
花木、苗圃 |
盆栽 |
亩 |
3000 |
|
|
苗栽 |
亩 |
7000 |
||
|
其他青苗 |
蔬菜类 |
亩 |
5000 |
|
|
水稻等水田作物类 |
亩 |
5000 |
||
|
花生、瓜果等旱地类 |
亩 |
3000 |
||
|
坟墓 |
绞棺 |
个 |
3000 |
|
|
长墓 |
个 |
2000 |
||
|
中墓 |
个 |
1500 |
||
|
小墓 |
个 |
1000 |
注:土地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土地房屋征收后砍伐的林(果、竹)木等归原所有者所有,超过合理株数的按合理株数计价补偿。
附件6
房屋附属物补偿价格表
|
项目名称 |
种类 |
计算单位 |
单价(元) |
说 明 |
|
民用井 |
水井 |
口 |
5000 |
以l0米为基础,每加1米增加500元 |
|
机井 |
口 |
2000 |
以20米为基础,每加l米增加40元 |
|
|
风楼 |
平方米 |
300~350 |
和房屋同时建设,层高H<2.2m |
|
|
阁楼 |
平方米 |
150~200 |
||
|
炉灶 |
土 |
口 |
200~300 |
分别带烟囱的双连灶、无烟囱双连灶、单口灶等按炉口计补偿 |
|
砖 |
口 |
400~500 |
||
|
瓷贴 |
口 |
500~600 |
||
|
厕所 |
茅厕 |
间 |
500~800 |
指室外另行独立盖 |
|
公厕 |
平方米 |
300~450 |
||
|
三化厕 |
个 |
1000~1500 |
||
|
埕院 |
石板 |
平方米 |
45~55 |
根据石板材材质进行调整 |
|
砖 |
平方米 |
25~40 |
根据实际用料进行调整 |
|
|
水泥 |
平方米 |
20~35 |
根据水泥用料情况进行调整 |
|
|
池塘 |
鱼池 |
亩 |
300~500 |
产量另计补偿,单价按计划价和市场调剂价结合 |
|
其他 |
亩 |
300~500 |
||
|
围墙 |
石 |
立方米 |
120~150 |
裸石浆砌,可根据表层实际装饰调整 |
|
砖 |
立方米 |
150~180 |
裸石浆砌,可根据表层实际装饰调整 |
|
|
猪舍 |
平方米 |
20~40 |
||
|
鸡舍 |
平方米 |
10~20 |
||
|
水池水柜 |
抹水泥砖 |
个 |
80~100 |
指厨房或浴室内洗刷用小水池小水柜 |
|
砖贴瓷砖 |
个 |
100~150 |
||
|
水塔 |
不锈钢 |
个 |
700~800 |
|
|
砖混 |
个 |
400~1000 |
砖混砂浆抹面,600~900,3吨以下 |
|
|
砖混 |
个 |
1100~1600 |
砖混砂浆抹面,1000~1600,4-6吨 |
|
|
混凝土 |
个 |
1200~1500 |
小,3吨以下 |
|
|
混凝土 |
个 |
1800~2500 |
中,4~9吨 |
|
|
混凝土 |
个 |
2500~3500 |
大,10吨以上 |
|
|
浴室 |
间 |
500~800 |
指室外另行独立盖 |
|
|
路灯 |
杆 |
180~240 |
庭院或露台照明的路灯,一股为5个灯头,钢管为Ф80 |
|
|
电话移机 |
部 |
58 |
应提供电信部门的相应发票或证明材料 |
|
|
宽带移机 |
部 |
200 |
||
|
有线电视 |
部 |
380 |
应提供广电部门的相应发票或证明材料 |
|
|
数字电视 |
部 |
200 |
||
|
三相电 |
20A |
部 |
1520 |
应提供供电所的相应发票或证明材料 |
|
40A |
部 |
3040 |
||
|
60A |
部 |
4560 |
||
|
空调移机 |
台 |
150 |
指移机费用 |
|
|
热水器 |
太阳能 |
台 |
200 |
指移机费用 |
|
油烟机 |
台 |
50 |
指移机费用 |
|
|
自来水开户费 |
户 |
1300 |
注:本表中的补偿单价区间值为新旧程度及实际状况的调整幅度。
附件7
简易搭盖补偿价格表
|
序号 |
类 别 |
补偿单价 (元/平方米) |
|
1 |
主架为竹(木),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没有墙体。 |
30~60 |
|
2 |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木屋架,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 |
90~120 |
|
3 |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角铁屋架,屋面为油毛毡(木棉瓦)。 |
130~180 |
|
4 |
铁支架,角铁屋架,屋面为彩钢板,无围护。 |
150~220 |
|
5 |
墙体为机砖(空心砖),角铁屋架,钢屋面。 |
200~240 |
|
6 |
工业厂房类的简易建筑(含地面基础、类同建筑物),四周砖墙体或铁皮围护,钢屋面,屋架及承重架为轻型构架。 |
300~400 |
注:本表中的补偿单价区间为新旧程度及实际状况的调整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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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810200000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