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6-1500-2026-00049
    • 发布机构: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6-08
    • 标题:石狮市永宁镇盐田片区项目动迁方案
    • 备注/文号:狮自然资〔2026〕149号
    • 发布日期:2026-06-08
    石狮市永宁镇盐田片区项目动迁方案
    时间:2026-06-08 10:05 阅读人数:1

     

      永宁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市属有关国企:

      《石狮市永宁镇盐田片区项目动迁方案》已经2026年石狮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自然资源局      石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永宁镇盐田片区项目动迁方案

      为确保石狮市永宁镇盐田片区项目动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动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结合改造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部分 总 则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动迁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二)统筹协调原则。坚持四个统一,即统一领导组织机构、统一城市改造建设政策、统一改造建设规划、统一改造建设补偿安置标准。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动迁项目应遵循“六公开、两监督”原则,即动迁政策、程序、被动迁房屋情况、动迁补偿安置方案、评估机构选定及评估结果、安置房情况张榜公布,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二、动迁范围

      动迁范围四至为:东至永宁第三社区、西至深沪湾、南至港边村、北至沙美村和子英村。具体范围以征收红线图为准。

      三、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安置方式

      1.已批未建宅基地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照顾购买安置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实行“先签协议、先腾空、先选房”的原则。

      2.企业用房、经营性用房原则上实行现金补偿。

      (二)性质用途认定

      被动迁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以《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土地、房屋的性质和用途未明确的,由永宁镇人民政府会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

      (三)面积计算

      被动迁房屋面积测量由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测量单位,依据国家、省、泉州市现行房地产测绘技术规范按现状测量计算。选房时安置房面积按图纸测算,交房时按产权登记面积结算。

      四、结算办法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款在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地上物完成清空并经验收合格后,由动迁人在规定期限内以现金形式结算。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动迁人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地上物完成清空,在选房后,补偿款与安置房款一并结算,应付补偿款与应交安置房款对抵后,应付补偿款由动迁人在结算后规定期限内付清,应交安置房款由被动迁人在交房后规定期限内交清。

      第二部分 已批未建宅基地

      五、手续认定

      (一)手续完全是指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二)手续不完全是指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但未持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屋所有权证》的民宅。

      (三)无手续是指未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或超出用地审批范围建设的民宅。

      (四)具有下列用地手续之一的,视为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

      1.持有“土改”时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

      2.持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前经公社(乡、镇)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3.持有1987年1月1日至1989年12月31日期间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4.持有1987年1月1日后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土地基建手续;

      5.持有市(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清查手续及发票原件。

      六、货币补偿

      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进行补偿,即土地补偿金额=土地补偿价格×土地可补偿面积。

      1.补偿价格

      国有出让土地补偿价格按121万元/亩计算,国有划拨土地补偿价格按84.7万元/亩计算,已批准集体建设用地补偿价格按84.7万元/亩计算。

      2.可补偿面积

      手续完全及手续不完全的,按被动迁已批未建用地面积100%给予认定土地可补偿面积。无手续的,不予认定可补偿面积。

      七、房屋产权调换

      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已批未建用地面积给予等面积照顾购买住宅,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根据产权面积(含公摊)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安置房位于海景城。因房源有限,选完为止,剩余被动迁户采取货币补偿方式。

      原则上每户被动迁人仅能选取一套安置房,选房后剩余的住宅可调换面积采取货币补偿方式。在确保实际房屋安置面积不超过房屋可调换面积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安置房数量:

      被动迁人有子女达到法定适婚年龄并共同居住的,可按此类子女数量为基准,对应选取安置房;选取一套安置房后,被动迁人户人均住宅面积仍低于35平方米的,可按人均居住面积最接近35平方米的原则,继续选取安置房,直至满足人均住宅面积达35平方米的标准。

      住宅可调换面积=照顾购买住宅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其占地不再给予货币补偿。属一户多宅的,应合并计算可调换面积。可调换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被动迁人在我市范围内无其它自有住宅的除外。

      (一)安置价格

      住宅可安置面积由被动迁人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 补差价实行最高限价优惠。其中:总一层免补差价,总二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70元/平方米,总三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150元/平方米,总四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00元/平方米,总五层补差价最高不超过250元/平方米,总六层及以上补差价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各总层数等面积补差价详见附件4。

      (二)安置房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可调换面积,选房时,按最接近可调换面积选取安置房。等面积安置部分按产权面积(含公摊)补差价;安置房面积不足可调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给予货币补偿;安置房面积超过可调换面积的,超过部分由被动迁人按以下标准进行扩购(选择部分房屋产权调换结合部分货币补偿的,不予扩购):

      1.扩购面积在0~10(含)平方米以内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2500元/平方米计算;

      2.扩购面积在10~20(含)平方米之间的,扩购价格按产权面积(含公摊)3000元/平方米计算;

      3.扩购面积超过20平方米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

      (三)楼层调节价差

      安置住房(含照顾购买住宅面积及扩购面积)应由被动迁人缴纳楼层调节价差。其中,安置住房七层及以下部分免收楼层调节价差;八层至十四层部分按30元/平方米缴纳;十五层至二十一层部分按50元/平方米缴纳;二十二层及以上部分按100元/平方米缴纳。

      八、奖励办法

      被动迁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完成搬迁腾空的,可享受以下奖励:

      (一)手续认定

      持有本方案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合法用地手续的,可视为手续完全。

      (二)照顾购买

      1. 照顾购买住宅由被动迁人根据产权面积(含公摊)按1500元/平方米购买。

      2.有效建筑占地面积的补偿照顾

      本片区改造建设不再集中安置商场,仅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由动迁人按经认定的土地可补偿面积30%给予750元/平方米的照顾奖励。

      (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给予货币补偿的基础上,再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住宅的,按放弃安置(含照顾购买)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的补助;但不得将可安置面积选择货币补偿,仅用照顾购买面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三部分 企业用地及房屋

      九、企业用地及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

      对持有有权机关审批的合法用地手续的企业土地、房屋由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补偿价格,房屋实行现金补偿;土地可选择现金补偿或异地调换,选择异地调换的按土地评估成果进行等价值置换。

      对持有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且动迁公告发布前仍在经营的企业,给予搬迁补偿及停产停业补助。厂房搬迁费按建筑面积以7元/平方米进行补助,对须进行大型机械设备搬迁,按搬迁补助费标准进行补助确有不足的,由被动迁人提出申请,经现场核实,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搬迁费评估,参照评估报告进行协商补助。但办公设备、存货、1.5吨以下可移动的设备以及房屋固有的水电、通风、消防等设备,不纳入大型机械设备搬迁评估。企业在动迁过程中停产停业的,根据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月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助。

      第四部分 其他补偿规定

      十、安置房回购

      被动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后,仍可选择将安置房部分或全部由政府回购,回购单价按3500元/平方米计算。

      十一、征收(收回)未经批准建设用地及非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

      (一)土地征收按10万元/亩进行补偿,收回持有有效用地批复的“回批地”按70万元/亩进行补偿。

      (二)动迁范围内的主次干道、区间路及退让道路红线部分,回批地等建设用地及建筑物之间空地,以及个人自建民宅房前厝后空地,土地补偿已分摊计入周边土地及建筑物的补偿安置,不再重复计算。

      十二、被征收(收回)土地应缴交而未缴清的相关规费,在结算差价时由被动迁人补交。

      十三、房屋权属不清的处理办法

      被征动迁房屋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不清的,由动迁人在做好被动迁房屋的勘察记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补偿款提存后实施拆除。

      十四、制约措施

      被动迁人对本方案中所列补偿安置标准有异议协商不成的,被动迁人和动迁人均可另行委托福建省住建厅备案的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单位对被动迁土地房屋进行评估。评估价格经动迁双方当事人协商认可的,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但不再适用本方案的奖励办法。动迁双方当事人对评估价格仍有争议,且未能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动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直至强制征迁;凡被实施强制征迁的,不再适用本方案的奖励办法。

      十五、设定他项权利的处理

      被动迁土地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法规规定,就抵押权及其所担保债权的处理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动迁人提交有关书面协议或向登记部门注销抵押关系。

      十六、被动迁土地及房屋的权属注销

      (一)在签订征迁协议时,动迁人应同时收回被动迁土地及房屋相关的用地批准手续、权属证书等资料,并于征迁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房屋征迁情况书面告知相应的档案管理、土地管理及房地产权属登记等部门。

      (二)被动迁土地及房屋应严格按照《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区域房地产权属注销登记工作的通知》(狮政综〔2014〕41号)规定办理权属注销登记。

      十七、特殊情况

      本方案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由永宁镇人民政府集体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另行报批处理。

      十八、本方案仅适用于永宁镇盐田片区项目动迁补偿安置,不作为其他项目动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十九、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十、本方案由永宁镇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