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提高信息发布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结合本单位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审核原则
信息发布、核实严格遵循“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信息审核责任人。
二、信息审核要求
凡涉及信息在门户网站、公众号、宣传栏等载体公开发布前,必须进行审核,经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不得自行公开。
三、信息发布审核内容
审核信息发布的内容、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重点审核信息发布是否涉及秘密、是否属敏感性问题、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四、信息发布审核程序
局机关信息发布由综合股牵头,各股室配合。各股室(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报送涉及需要信息公开的内容;局综合股指定专人负责局机关统一信息公开。对于一般事务性信息发布由分管信息公开责任人审核,对于涉及业务性工作信息发布由分管业务责任人审核,最终统一报主要领导审核批准。
下属单位信息发布(包括各自设立的网站、公众号、宣传栏等载体)审核由下属单位负责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核方可公开,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信息审核情况表报局综合股备案。
五、信息发布登记、备案
规范的信息发布审核登记表和信息管理文档。负责信息发布管理员要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信息发布要填写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记录表,涉及发布的信息材料要纸质存档保存,并于每季度将信息发布的纸质材料报市档案馆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严禁发布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信息,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法律及地方法规的信息,不得发布与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相违背的信息,不得制作、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
(二)对因审核不严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露国家秘密、引发负面影响的,依照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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