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4-0100-2025-00014
- 发布机构:石狮市海洋发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27
- 标题:石狮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渔业 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海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6-27
石狮市海洋发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沿海各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作用,及时发现和消除渔业船舶生产安全隐患,保障渔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现将《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宣传落实。
石狮市海洋发展局
2025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广大群众主动参与渔业船舶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并排除各类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8〕19号)、《泉州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规定》(泉应急〔2020〕86号)和《石狮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狮安办〔2024〕13号)等有关规定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石狮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船舶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举报事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举报事项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渔业船舶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非法行为(以下简称非法行为),是指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相关渔业行政许可,擅自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渔业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是指渔业船舶违反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谎报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是指故意不如实报告渔业船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本办法所称瞒报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是指隐瞒已经发生的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并经查证属实。
三、举报方式
石狮市海洋发展局举报电话:82226833,传真:82229581;石狮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举报电话:88702651,传真:88702652。举报人也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采取书信、电话、传真、手机信息、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进行举报,原则上实行逐级举报。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可实名举报或匿名举报。鼓励举报人表明自己身份,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以备查询和反馈调查处理意见;对不愿意公开个人姓名、单位和地址(或者住址)的举报人,尊重其意愿。
任何单位、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发现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渔业船舶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均有权向本单位和负有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举报人所举报内容应包括被举报对象,具体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或具体的谎报、瞒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详情,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渔业船舶。
四、举报受理
对实名举报且有联系方式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后,应当场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定期向举报人反馈举报事项办理进展情况;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重复举报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的举报事项,可不予受理。
五、举报核查
相关单位组织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举报对象有关核查内容;严格按照行政执法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调查和采集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向被举报对象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人员与被举报对象或者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在调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交流,认真听取举报人的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对可能导致事故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部门要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核查。
对不属于本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单位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六、举报处理
举报事项经核查属实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举报事项为谎报、瞒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属实的,要根据事故等级,报请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列为重点举报件处理:
(一)可能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本级党委、政府或上级渔业主管部门交办的;
(三)有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四)反复、多次举报的;
(五)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对上级渔业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举报件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被挂牌督办的举报件进行登记编号;
(二)按照督办要求组织举报核查工作;
(三)案件办结后,应及时向督办单位报送核查情况
七、举报答复和奖励
举报调查结束后10日内,除无法联系举报人外,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反馈时间、方式、内容等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经核实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在该案件处理完毕后,还须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通知举报人办理奖金领取手续。
举报人接到办理领取奖金手续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到指定地点提交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号等个人相关信息,经核实无误,发放奖励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要于石狮市人民政府官网发布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对同一渔业船舶、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进行奖励,同一渔业船舶、同一举报事项重复举报的,给予最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举报事项有交叉时,按单项最高额度奖励,不重复奖励。
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的奖励规定:
(一)正在查处的安全隐患事故、非法违法行为;
(二)渔业船舶已开展整改,或已向县级或镇级负有渔业船舶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
(三)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四)安全生产事故已依法调查处理的;
(五)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
(六)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特定责任和义务的人及其近亲属或授意他人举报的。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以及谎报、瞒报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形和奖励数额,按《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附件)执行。
八、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一)保密制度
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严禁将举报人姓名、身份、电话、居住地、工作单位及举报情况等其他信息资料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负责举报工作的相关人员须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摘抄、复制、扫描、拍摄、传播、扣押、销毁;核实情况时,不得泄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因举报人信息被泄露导致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的,将对泄露信息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档案管理制度
自结案之日起15日内,要按照“一案一档”的原则,应将举报材料立卷归档,留存备查;要加强分级管理、实时监督、信息共享、分析研判,提高举报核查效率。
九、法律责任
举报人对所举报事项的真实性负责,虚报、谎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及人员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的,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核查举报事项,未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采取措施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泄露举报人信息;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涉嫌违纪违法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工作要求
本办法由市海洋发展局负责解释,自2025年6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附件: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附件
石狮市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标准
类 别 |
举报的具体情形 |
奖励数额 |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类 |
渔业船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50元—100元 |
渔业船舶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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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按照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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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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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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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的培训情况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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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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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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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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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使用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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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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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未将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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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教育并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或者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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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未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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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未立即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未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未及时处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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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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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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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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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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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安全生产非法行为类 |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
100元 |
渔业船舶不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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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或者该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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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类 |
渔业船舶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
150元 |
举报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 |
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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