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3-0800-2024-00034
    • 发布机构: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4-29
    • 标题: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东南校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备注/文号:狮发改审〔2024〕15号
    • 发布日期:2024-04-30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东南校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时间:2024-04-30 11:04

    泉州海洋职业学院 

      单位报来关于申请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东南校区建设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文件收悉。审核我局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泉州海洋职业学院东南校区建设项目(项目编码:2111-350581-04-01-820738)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1507.74吨标准煤(当量值)、3584.94标准煤(等价值)。能源消耗种类主要为电力消费量1224.18kWh,年柴油消费量2211.00kg,年新鲜水消费量58.70t(不计入总能耗)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 202711,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石狮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 

      四、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10%(年综合能耗超过20万吨的为5%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局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我市节能主管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石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429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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