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2-1500-2026-00004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12-26
- 标题: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 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交规〔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12-29
各公交企业:
《石狮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石狮市交通和港口发展局 石狮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26日
石狮市城市公交运营成本规制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城市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促进我市公交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确保和提升我市公交企业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城市公共汽电车企业运营成本测算规范》(JT/T 1184—2025)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运营成本规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建立成本标准,合理界定公交行业成本范围、测算、审核和评价企业经营状况,并以此作为政府购买公共交通服务支出的依据。
一、成本规制原则
公交运营成本规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理合法性原则。公交企业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做好相关台账及账簿记录,确保提供的各项数据真实完整。
(二)激励增效性原则。通过规制公交企业收入和成本标准值,合理计算财政补贴,鼓励公交企业积极增收节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率,体现激励和约束效果。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贯彻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改善财务状况,不断提升营运水平,促进公交企业可持续发展。
二、 规制成本构成
公交运营规制成本即公交客运合理经营成本,等于依据经营成本控制指标标准值或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办法核定的各项成本之和,具体由直接运营成本、期间费用和税金及附加三部分构成。
(一)直接运营成本。主要由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能源消耗费、固定资产折旧、维修费、轮胎消耗费、保险费、安全生产费和其他直接运营费等8个部分组成。
1.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直接、间接从事公交运营服务人员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及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补充医疗保险等,以及为提供公交车运营服务产生的劳务派遣费用。其中工资一项包含所有职工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全部工资性收入。
2.能源消耗费:用于公交运营车辆能源消耗的费用支出,与公交运营无关的能源消耗不得计入。
3.固定资产折旧:与公交运营服务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的折旧与摊销。与公交运营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长期待摊费用,其折旧或摊销不得纳入规制成本。由政府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评估增值固定资产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自主提前报废和处置净损失不计入固定资产折旧费。
4.维修费:为公交运营车辆维修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零配件材料费、润料费、维修辅助材料费、检测费、外包维修工时费等。
5.轮胎消耗费:为公交运营车辆轮胎更新和翻新所支出的费用。
6.保险费:为公交运营服务所购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其他保险支出的费用。
7.安全生产费:为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安全生产费用,包括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支出等符合财政部、应急部有关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相关支出。
8.其他直接运营费:为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其他直接运营费,包括公交场站维护维修费、公交站牌维护维修费(含线路图、公益广告)、场站租赁费、洗车费、驾驶员服装费、宣传费用、场站安保费、保洁费、信息化系统运维费用及公交企业提供运营服务支出相关的其他运营费用等。
(二)期间费用。主要由管理费用(不含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和财务费用2个部分组成。
1.管理费用:为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管理费用,包含办公费、经营场所水电费、办公租赁费、差旅费、招待费、会议费、公务用车费及其他管理费用等,不包括管理人员的工资及工资性支出。
2.财务费用:为公交运营服务所支出的财务费用,包括维持资金周转需要、筹集运营车辆更新所需资金产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金融机构手续费、汇兑净损失等费用。
(三)税金及附加。为公交运营服务依法缴纳的税金及附加,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四)以下项目不得列入成本规制范围。
1.与公交运营服务不匹配、不合理的支出;
2.固定资产盘亏、损毁、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
3.滞纳金、违约金、行政罚款;
4.捐赠支出、赞助支出(政府指令性的除外);
5.其他不合理支出。
三、规制成本核定方法
(一)规制成本(收入)指标标准值时,可以采取以下四种方法核定:
1.直接引用法。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成本标准值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引用规定数值。
2.横向比较法。在能够识别用于比较的有效样本且样本数量较多时,优先采用横向比较法,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确定成本标准值。
3.纵向比较法。不能有效横向比较时,参照受规制企业的历史运营水平设定标准值。
4.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若不宜通过纵向比较法或横向比较法设定标准值,也没有直接强制性规定数值可供引用的,可以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为标准值,待未来能够寻找到合适的控制标准时再行规制。
(二)成本项合理值核定可采用以下三种方法之一:
1.上限法。控制某项费用的最高限额,即费用实际发生值超过标准值的,取标准值;实际发生值低于标准值的,取实际值。
2.浮动取值法。以标准值为基础,上下浮动一定比例作为合理成本的确定范围。成本实际发生值超过浮动上限的,取上限值;成本实际发生值在浮动范围内的,取实际发生值;成本实际发生低于浮动下限的,取浮动范围下限值。
3.固定比例法。某项成本必须满足固定比例要求,不允许上下浮动。凡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对某项成本的金额或比例有直接要求的,成本规制应直接适用该规定。
四、规制成本指标值
指标标准值设定原则上根据公交企业成本项目前三年平均数据或某一年合理数据,结合相关管理规定,并适当考虑PPI(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和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指数。
(一)规制人员工资及工资性支出成本。
1.规制人员工资成本。
(1)人员配比。纳入成本规制的人员范围:包括直接和间接服务于公交企业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①管理人员是指参与公交运营与管理相关的人员。原则上按人车比0.25:1确定,管理人员数量不超过45人。
②驾驶员是指从事公交运营的驾驶员。参照公交车数量及驾驶员工作强度来设置,原则上按人车比1.2:1确定。
(2)工资标准。参照《泉州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制度》进行核定。
(3)规制人员工资成本=∑管理人员及驾驶员数量×工资标准+劳务派遣费用。
2.规制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成本。根据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企业缴纳比例进行核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其下限或高于其上限。
3.规制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成本。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但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
(二) 规制能源消耗费成本。区分不同车辆类型进行规制。该项采用“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进行规制,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三)规制固定资产折旧费成本。按照会计准则和有关制度及文件要求,该项采取固定比例法,据实予以规制折旧费,但与公交营运无关的或政府无偿投入供公交企业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不得归入规制成本。
(四)规制维修费成本。区分不同车辆类型进行规制。根据车辆百公里维修费标准值,成本上下浮动比率5%,该项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
1.维修费标准值(元/100km)=前三年车辆维修费总和(元)/前三年对应车辆运营里程总和(100km)。
2.规制维修费成本=∑各类车型维修费标准值×本年度对应公交车辆运营总里程。
(五)规制轮胎消耗费成本。区分不同车辆类型进行规制。根据车辆百公里轮胎消耗费标准值,成本上下浮动比率5%,该项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
1.轮胎消耗费标准值(元/100km)=前三年车辆轮胎消耗费总和(元)/前三年对应车辆运营里程总和(100km)。
2.规制轮胎消耗费成本=∑各类车型轮胎消耗费标准值×本年度对应车辆运营总里程。
(六)规制保险费成本。该项采用“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进行规制,根据公交企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的保险费用,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七) 规制安全生产费成本。该项费用按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进行规制,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
(八) 规制其他直接运营费成本。该项按具体明细项目进行核定。对于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规制年度前三年的平均值为标准,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下浮动比率为5%;对于非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最近一年发生数为标准值,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下浮动比率为5%;对于本年度新增发生的项目,采用“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核定,但新发生的项目与公交业务无关,不纳入规制范围。
(九) 规制期间费用成本。管理费用按具体明细项目进行核定。对于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规制年度前三年的平均值为标准,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下浮动比率为5%;对于非经常性发生的项目,以最近一年发生数为标准值,采用浮动取值法核定,上下浮动比率为5%;对于本年度新增发生的项目,采用“直接认可企业的实际成本法”核定,但新发生的项目与公交业务无关,不纳入规制范围;财务费用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但规制资金成本不包括企业自筹支付与公交业务无关的项目投资而增加的成本。
(十) 规制税金及附加成本。公交企业按税法相关规定应缴纳的税金及附加,按实际支出进行核定,不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五、规制收入构成
主要由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净收入、营业外收入等构成。
(一)主营业务收入,指公交企业的公交业务收入,即票款收入,根据经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总额确定。
(二)其他业务净收入,指公交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所有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支出后(不得与规制成本重复计算)的净额。包括公交企业的租赁、广告以及非主营业务上缴的净收入等,根据经财务审计认可的收入金额确定。
(三)营业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清理、罚款,各级各类财政补贴(不含石狮市本级各项补助)等各项净收入,据实核定。补贴按照到账时间确认为当年度的规制收入,其中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政府补贴按当年实际摊销“递延收益”,不确认为当年的规制收入。
六、财政补贴计算
按照规制公交企业成本及收入标准值,结合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计算财政补贴金额。
(一)规制亏损=规制成本-规制收入。
(二)根据成本规制审核结果予以财政补贴,平均单车规制亏损低于8万元的按实际规制亏损予以补贴,平均单车规制亏损高于8万元的,按8万元/辆·年予以财政补贴。
(三)财政补贴与公交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挂钩(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年度考核得分≥90分的,给予全额财政补贴;70分≤年度考核得分<90分的,每下降1分(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扣减当年度财政补贴金额的1%;年度考核得分<70分的,不给予财政补贴。
七、规制组织执行
(一)组织机构。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依照本办法之规定,共同负责执行城市公交运营成本与收入规制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根据本办法之规定,结合本市公交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用于规制的成本指标,并设定标准值;
2.根据本办法之规定,决定启动成本及收入规制;
3.综合评价本市公交企业业务的成本效率水平,确定合理的公交运营成本;
4.根据审计结果,确定公交企业的总成本和总收入;
5.根据成本及收入规制结果,提出完善的有关政府扶持政策的建议;
6.制定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组织考核工作。
(二)工作流程。
1.企业申报。公交企业需按照成本与收入规制分类项目进行记账、上报,并对上报数据负责。
2.财政补贴的审定。由市交通港口局牵头,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公交企业的数据进行审核。第三方机构根据相关规定核算企业成本,根据服务质量考核结果,核定补贴金额,并出具审计报告,由市交通港口局进行公示。
3.补贴发放。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交通港口局将公示结果报送市财政局后,由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补贴资金拨付。
(三)公交企业认为实际成本高于核定的合理成本,或实际收入低于核定的合理收入的,有权向市交通港口局和市财政局陈述相关理由,并提出具体的支持材料。市交通港口局和市财政局经核实确由客观原因造成企业成本超出合理水平或收入低于合理水平的,可以考虑适当调整规制结果。
八、附则
(一)公交企业必须提供真实、准确、完整和合法的会计信息,将各项收入、成本支出独立建账。
(二)公交企业如存在瞒报、虚报等行为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追缴财政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三)围绕公交运营成本规制与服务质量考核,建立相应的数据上报机制及技术保障体系,量化公交运营成本与服务质量,逐年核定公交运营成本项目标准值。
(四)公交企业应适时优化公交线网,特别是对新开线路设置、车辆配置等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有效配置公交资源,降低营运成本。
(五)本办法适用公交企业运营的所属车辆。
(六)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不含公交企业更新车辆及政府指令性工作所给予的专项补贴。
(七)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12月31日。《石狮市公交运营补助资金管理规定》(狮交规〔2023〕1号)、《石狮市社区巴士成本规制办法(试行)》(狮交〔2019〕100号)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市交通港口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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