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8-3000-2025-00012
    • 发布机构: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13
    • 标题: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工信科综〔2024〕16号
    • 发布日期:2024-12-16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12-16 11:11

    局各股室、下属事业单位

    现将《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20241213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5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提升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市工信科技局行政执法机关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等信息向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股室(单位)根据权责清单内容履行行政权力事项职责,综合股归口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

    (二)行政执法机关职责、权限;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程序、结果;

    (四)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图;

    (五)行政执法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六)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七)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八)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公示为原则,其他公示方式为补充。

    第七条  股室(单位)在收集到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或废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综合股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八条  因机构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九条  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  在执法中出具规定的法律文书,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  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

    第十  行政执法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应当指定人员做好解释和解答工作。

    第十  每年公开本机关行政执法年度总体情况

    第十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单位负责人审定后公示。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实现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情况。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由执行行政执法职责的执法人员负责记录。记录人员必须取得执法证,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四条  自行政执法工作开始至行政执法工作结束为一个记录时限,执法人员应按照本制度开展记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纸质执法文书记录为主,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记录为辅。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六条  以纸质文书为记录载体的,按照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制作执法文书,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环节和关键环节。

    第七条  执法记录人员应全面、客观、及时全程记录执法活动,并完整填写记录执法活动的执法文书。记录完毕后,应由全体现场执法人员签名,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有见证人的,应邀请见证人予以见证。

    第八条  以执法记录仪、录音笔、摄像机等电子设备为记录载体的,记录人员在记录中应以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晓的方式进行记录,必须予以告知,禁止秘密、掩藏记录设备。

    第九条  以电子设备记录的,应对电子数据采取保护措施,条件允许的,应及时以书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交由行政管理相对人签名确认。未及时予以固定的,案件终结前应予以固定,并随案卷归档。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原则上应在24小时内将记录信息储存至指定的平台或存储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记录文书是本单位作出行政决定的证据材料,执法人员应全面记录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事实及自由裁量等证据材料,记录文书一旦制作完成,禁止擅自修改。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文书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保管要求予以保管,其借阅、查询、复印按照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要求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依法应当保密的执法信息,应当依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市工信科技局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各类行政行为时,对社会敏感、情况复杂、涉案金额大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作出的处理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市工信科技局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程序性审核。

    第四条  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之前应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嫌犯罪需要移交的案件;

    (二)电力执法中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

    (三)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立案后或者已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需要撤销的案件;

    (五)当事人提出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件;

    (六)涉法案件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七)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五条  局综合股承担法制审核机构的职责,负责对本局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法制审核机构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实施。

    法制审核机构进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时,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第六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签发前,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报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法制审核;需要征求其他股室(单位)或者其他部门意见的,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在送审前征求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审核同意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提交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送请法制审核时应提供审核所需的有关材料,按照《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提交调查报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执法决定书代拟稿、听证笔录、集体讨论记录等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附上目录清单,确保必要的审核时间,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对提供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法制审核机构可退回或要求补充。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提出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第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事实和认定证据、依据等;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自由裁量权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或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超出市工信科技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自接收送审材料齐备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特殊情况下,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提请解释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法制审核期限内。

    第十条  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享有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属于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执法案件;

    六)自由裁量权基准是否准确适当;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后,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执法主体不适格或者超越、滥用职权的,提出立即停止执法行为的建议;

    四)没有法律依据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提出撤销立案或者建议更正的建议;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依法完善法定程序的建议;

    六)没有适用裁量权基准或者适用不适当的,提出建议适用或者更正的建议;

    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的建议。

    第十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充分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意见和建议,对存在本规定第十条(二)(三)(四)(五)(六)问题的执法决定进行补充修改完备。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2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审核意见书应当纳入执法案卷。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后,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负责执行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实施前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福建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表

    202   

    执法项目包括违法事实

     

    案件来源

     

    送审日期

     

    承办人员

     

    承办机构负责人

     

    承办机构拟处理

    意见

     

    审核意见

    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行政执法机关主体是否合法

     

     

    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情形

     

     

    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有关事项说明及审核结论:

    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         

          

    备注:审核意见在相应选项打需要说明的事项较多可另附纸说明。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