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28-3000-2026-00005
- 发布机构: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6-04-15
- 标题: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工信科综〔2026〕3号
- 发布日期:2026-04-15
为促进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高质量发展,提升孵化服务效能,现修订《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
2026年4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科〔2025〕131号)要求,结合贯彻落实《中共石狮市委办公室 石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狮市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狮委办发〔2026〕2号)精神和我市实际,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强化高水平科技服务,提升孵化服务效能,助力传统产业升级、新兴产业壮大、未来产业培育,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含加速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孵化科技型企业、弘扬企业家精神为宗旨,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提供经营设施、创业辅导、技术支持、市场拓展、投资融资、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提供全周期、专业化孵化服务,营造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降低创业风险,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
第四条 孵化器发展目标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健全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能力,构建孵化生态,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优质高效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为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支撑。
第五条 入孵孵化基地的所有科技企业和组织,均适用本办法。通过入孵评审并租用非政府场所的入孵企业,参照本办法。
第二章 功能定位
第六条 孵化基地在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的领导下,由石狮市生产力促进中心(石狮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日常事务的具体管理,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对孵化基地的总体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发展目标进行研究决策,对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孵化基地鼓励入孵领域:我市纺织服装、机械装备、食品药品等产业升级的新技术、新产品;电子信息、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领域;科技服务业;众创空间。
第三章 入孵申请
第八条 入孵企业审批管理
(一)入孵条件
1.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
2. 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且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的小型、微型企业标准的企业(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和企业;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研究院等,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等以促进产学研合作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除外);
3. 企业已取得法人资格,且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运行机制好,有明确的企业章程;尚未成立企业机构,可先以项目申请入孵评审,通过后再注册公司;
(二)审批程序:企业(或团队)申请→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订入孵合同→办理入孵手续。
(三)审批时限:从入孵项目(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文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入孵项目(企业)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1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四)入孵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 进驻企业申请表;
2.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3. 营业执照或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企业章程,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简历;
4. 拟入孵企业或团队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设备清单,及有关产品认定、成果鉴定、专利审批材料等。
(五)办理入孵手续
管理机构应严格审核入孵企业所提交的材料;入孵企业须签订入孵租赁合同;入孵租赁合同签订并缴清相关费用后即可入孵;若三个月内没有办理入孵手续,则取消相应的入孵资格。
第四章 在孵管理
第九条 孵化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管理机构应建立入孵企业档案,提供商务、培训、交流、会务、后勤等各项公共服务;落实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应积极跟进企业,走访企业了解企业现状,深入了解企业需求,及时为企业服务;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项目诊断,切实解决入孵项目创业过程中的困难;协助在孵企业组织项目推介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信息平台服务等;以多种形式邀请有关专家和入孵项目负责人座谈,征求意见,沟通信息,改善服务质量,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条 在孵企业有义务向管理机构如实通报其生产和经营情况,配合管理机构联络员对项目进度进行资料调查。在变更调整其产品结构、研究生产项目、增加有关研究设备设施及人员发生变动时,应提前向管理机构进行报备。
第十一条 在孵企业注册地址须在本孵化基地内;在孵期限一般3年,原则上面积不超过1000㎡;
第十二条 入孵企业在孵期间租赁面积发生变动的,企业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根据变动数量报送中心主任办公会或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给予企业面积变动,签订补充协议,并按照最新面积核算租金。
1. 宿舍数量变动在4间(套)(含)以内,厂房及研发楼面积变动在300平方(含)以内的,经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报中心主任办公会审批后,给予企业面积变动;
2. 宿舍数量变动在4间(套)以上,厂房及研发楼面积变动在300平方以上,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上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给予企业面积变动。
第十三条 入孵企业合同到期,如果企业需要继续孵化的,企业在缴清前期费用后,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满足“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泉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并在有效期内的”条件后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组织专家评审会对企业继续孵化的项目进行评审,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
(一)审批程序:企业(或团队)申请→创业服务中心初审→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签订续租合同;
(二)审批时限:从续孵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所需文件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对申请续孵项目(企业)进行初审,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1个月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三)在孵企业应提交如下材料
1. 进驻企业申请表;
2. 原入孵项目成效(如:营收、纳税、知识产权情况、获得荣誉等其他相关材料)。
续孵企业合同到期,如果企业需要继续孵化的,企业在缴清前期费用后,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现场管理人员确认满足“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省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创新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转移机构,泉州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平台,并在有效期内的”条件后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科技服务机构(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等公益性服务平台可提前一个月提出继续孵化的书面申请,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签订续租合同。
第十四条 孵化项目毕业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孵项目可申请毕业:
1. 新认定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2. 获得单笔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
3. 连续两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5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五条 毕业后跟踪管理:管理机构应建立毕业企业档案,企业毕业后跟踪了解企业的动态。
第十六条 若企业被纳入环保、安全生产不良信用、涉黑涉恶等“黑名单”管理的,将取消孵化资格,并不再受理其入驻申请。
第十七条 租金及管理费用
(一)租金基准价:研发楼、宿舍楼、中试厂房按市场评估价格收取;
(二)入孵企业租金优惠标准
租用政府运营场所的入孵企业,3年内按市场评估价20%收取(面积≤1000平方米),超3年按市场评估价收取;泉州市第一至第四层次人才、石狮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团队,租用政府运营场所免租金3年(面积1000平方米以内);引进高校、科研院所在我市设立研发中心、研究院等,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行业协会等以促进产学研合作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同意,租用国有资产场所的,提供不超过100平方米的办公启动场所,予以免租金3年。若超过100平方米,超过部分按照租金评估价格收取。2026年2月14日之前入孵企业,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
(三)众创空间优惠政策
孵化基地规划出一定场地设立众创空间,鼓励拥有符合创新、创意以及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创业项目的大学生或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可由第三方独立管理与运行,或由中心与第三方合作管理与运行。
若该众创空间被认定为泉州级及以上众创空间,并在有效期内,孵化基地为众创空间运营者免费提供场地。众创空间运营者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中心主任办公会研究,上报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给予众创空间运营者免租金,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综合管理费:包括卫生费、垃圾转运费、保安、电梯维护费、公共水电费、绿化等,按1元/m2/月收取;企业所产生的水电费按入孵合同约定价格收取。
(五)租金及管理费用收取办法:租金及管理费用缴交办法按入孵合同规定执行,装修期一个月不收取租金及管理费用;综合管理费按入孵合同规定,每个时间段内首月10号前收取该时间段的综合管理费用。
第五章 扶持与促进
第十八条 优惠政策
人才奖励政策:入孵企业中的员工,凡是享受我市有关人才奖励政策,孵化基地管理机构应协助入孵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原《石狮市海峡两岸科技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狮工信科综〔2023〕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石狮市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负责解释,石狮市生产力促进中心(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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