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0600-2025-00057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7-04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殡葬服务惠民措施》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7-07
    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殡葬服务惠民措施》的通知
    时间:2025-07-07 16:19 阅读人数:1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有关单位,福建石狮产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石狮市殡葬服务惠民措施》经2025年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民政局

      2025年7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殡葬服务惠民措施

      殡葬服务作为一项基本公共服务,是社会福利与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加快落实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的通知》、《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加快落实基本殡葬服务普惠政策的通知》和《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困难群众殡葬服务费免除项目的通知》(泉民事〔2025〕3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建立和完善殡葬救助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落实困难群众“8+N”殡葬惠民政策,推进骨灰节地生态处置新模式,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殡葬服务惠民措施如下:

      一、实施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

      (一)减免对象

      1.基本减免对象和项目

      (1)普通减免对象:在石狮市辖区去世并在石狮市殡仪馆办理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给予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

      ①具有石狮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②出生后尚未登记户口的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儿童;

      ③在石狮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全日制非石狮市户籍的学生;

      ④驻石部队现役军人;

      ⑤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无主尸体及弃尸。

      (2)减免项目及金额

      ①遗体火化费(400元);

      ②遗体接运(一次接运)费(200元);

      ③遗体接运(二次接运)费(200元);

      ④三天以内冰棺租用费(240元);

      ⑤普通骨灰盒费(250元)(市殡仪馆提供5种以上类型骨灰盒供选择);

      ⑥装遗体塑料袋费(10元);

      ⑦市殡仪馆内1年骨灰寄存费(100元)。

      合计1400元。

      2.特殊减免对象和项目

      石狮市辖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中的死亡人员在上述普通减免对象减免项目①至⑥项的基础上,增加以下4个减免项目。

      (1)彩色瓷相(1个)(100元);

      (2)普通纸棺(1个)(500元);

      (3)市殡仪馆内普通守灵厅(3天600元);

      (4)市殡仪馆内10年骨灰寄存费(1000元)。

      合计2200元。

      (二)操作办法

      符合减免条件的对象去世后,丧事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凭公安部门或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市殡葬服务所领取《石狮市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下列材料: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逝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1份;

      3.逝者为婴儿、社会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的,需提供医院、公安、民政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

      4.逝者为驻石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及《军官证》或《学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逝者为在石狮市大中专院校就读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6.石狮市辖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需提供低保证等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

      7.丧事经办人在市殡仪馆内发生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含四项基本殡葬服务项目的延伸服务和选择性服务),按实际产生的项目费用减免;超出减免金额的,超出部分由丧事经办人自行承担。

      (三)经费承担

      1.减免费用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财政局根据我市普通对象每年火化约2000具遗体、每具减免1400元的标准,特殊对象每年火化约45具,每具减免3500元的标准,纳入年度预算。

      2.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减免部分先由市殡仪馆运营主体垫付(不计利息),需明确流程,按季度结算。市殡仪馆运营主体应按时填写《石狮市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结算清册》(以下简称《费用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送市殡葬服务所进行审核,由市殡葬服务所对《费用结算清册》进行初审后,经市民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由市殡葬服务所将资金划入市殡仪馆运营主体账户。

      二、实施绿色生态殡葬补贴及奖励

      (一)补贴及奖励对象

      在石狮市辖区因城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改造需迁移的骨灰(骨骸)。

      (二)补贴及奖励项目和金额

      1.迁至市级骨灰堂存放的骨骸实施二次火化补贴

      (1)二次火化费(100元);

      (2)一个普通骨灰盒(250元);

      (3)5年骨灰寄存费(500元,按实际补贴,最高5年)。

      共计850元。

      2.骨灰海葬树葬奖励

      (1)对实行海葬树葬的,每个骨灰一次性奖励850元;

      (2)对组织海葬树葬的村(居)委会,给予一次性奖励。

      ①单次组织海葬树葬数量在50至100个的, 奖励1.5万元;

      ②单次组织海葬树葬数量在101至300个的, 奖励3万元;

      ③单次组织海葬树葬数量在301至600个的, 奖励5万元;

      ④单次组织海葬树葬数量在601个以上的, 奖励7万元。

      (三)操作办法

      1.符合骨骸二次火化补贴条件的对象,在镇(街道)或项目征迁单位规定的征迁时间内迁移的,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调查核实,向镇(街道)统计报送对象花名册,经镇(街道)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凭镇(街道)出具《石狮市“重点项目”迁墓骨骸火化、骨灰盒凭证》与市殡仪馆联系骨骸二次火化。

      2.符合骨灰海葬树葬奖励条件的对象,在镇(街道)或项目征迁单位规定的征迁时间内迁移的,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负责统计数量和登记花名册,经镇(街道)审核、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市民政局联合镇(街道)再次现场核实,再由市民政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向项目单位提交海葬树葬奖励金申请报告。

      (四)经费承担

      1.以上补贴和奖励列入项目成本。

      2.骨骸二次火化补贴等费用由项目单位将资金划入镇(街道)账户,再由镇(街道)将资金划入市殡仪馆运营主体账户。

      3.骨灰海葬树葬奖励经费由项目单位将资金划入村(居)委会账户。

      三、工作要求

      (一)监督管理

      1.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城乡基层组织应积极做好宣传工作,教育和引导本单位本辖区人员遵守殡葬管理法规政策,文明节俭办丧事。

      2.市殡仪馆应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落实惠民政策,提供优质服务。

      3.市殡葬服务所应认真核实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发生额,严把审核关。

      4.市民政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严格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的审核管理,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市监察委员会应对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支出进行财务监管,市审计局在年度审计计划中适时安排审计、监督,确保费用支出按时足额拨付,杜绝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对虚报冒领减免费用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档案管理

      市殡葬服务所要对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和绿色生态殡葬补贴及奖励对象建立完整的档案,入档资料包括《申请表》、逝者及丧事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其它相关证明材料、《费用结算清册》、《“重点项目”迁墓骨骸火化、骨灰盒凭证》、《海葬树葬奖励金申请报告》等材料,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库。

      四、其他事项

      1.本惠民措施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本惠民措施自2025年7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3日止。

      2.《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惠民措施〉的通知》(狮民〔2019〕7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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