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3000-2024-00027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3-05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24〕27号
- 发布日期:2024-03-06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
为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使用管理,确保安全、规范用印,保证印章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可靠性,推动基层减负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民建〔2024〕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印章使用管理原则
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主要用于村(居)民自治组织公共服务和行政类事项,是村(居)民委员会代表村(居)民行使民主自治权利的象征。印章的使用管理坚持“依法自治、规范用印、服务村(居)民”的原则,既要切实为村(居)民服务和对村(居)民负责,又要依法协助基层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做好村(社区)层面与村(居)民群众利益相关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二、规范印章使用制度
(一)统一制发。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一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发。刻制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由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出意见,交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市公安机关办理准刻制手续,并到指定的厂家刻制。村(居)民委员会撤销或者合并,被撤销或合并前的印章不得继续使用,制发机关应予及时收缴。村(居)民委员会因故需要更换印章,制发机关在颁发新印章的同时收缴其旧印章。如有遗失,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补发的印章留新的暗记。新印章使用前,制发机关应以适当方式公布新印章启用和旧印章作废。使用已作废村(居)民委员会印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专人保管。印章的审批人员和保管人员不得为同一人。印章保管人员由村(居)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提名,并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后决定。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不直接保管印章。印章不得擅自带离办公场所或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带的,须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批准授权并落实监督人,授权、使用情况须详细登记。
(三)规范审批。严格履行先审批后用印。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原则上由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同意后加盖。凡涉及重大问题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及时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经会议讨论同意并经村(居)民委员会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村(居)民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事项的有关佐证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无误后方可盖章。印章签批人在签署意见时必须实名签署姓名、日期和明确的意见。
(四)严格把关。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行为,上级有关部门明令禁止或者限制从事的行为及其他不能加盖公章的,村(居)民委员会不得加盖印章。不得在空白的信笺、表格及其他纸张上盖章。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前要对所盖印章的文书内容进行认真审阅,如有违规行为,印章保管人员有权阻止或拒盖印章。
(五)登记备案。印章使用情况应由印章保管人员在用印登记簿上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用印时间、用印内容、用印份数、审批人员、经办人员等。用印登记簿纳入村(居)务档案管理的项目,永久存档以备查考。相关信息应同步录入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印章管理”模块。
三、加强印章使用监管
(一)加强督查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导,定期检查印章使用情况,及早发现存在问题,主动向市民政局报告并提出具体工作建议。各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逐步建立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现象。
(二)强化责任追究。村(居)民委员会作为村(居)委会印章的直接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和移交等管理制度,并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凡违反印章管理制度或利用公章舞弊的,一经发现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宣传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学法、懂法、用法,自觉遵循村(居)民自治要求,准确把握并严格执行村(居)民委员会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切实维护村级组织和广大村(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镇(街道)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及本通知要求,指导各村(社区)进一步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并纳入村(居)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时完成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系统关于印章使用管理情况的录入工作,并于3月15日前将《石狮市村(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情况统计表》《石狮市村(居)委会印章管理人员名册》纸质盖章版及电子版报送至市民政局基层治理股。
市民政局将在3月20日前对各村(社区)印章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将继续通过实地查看、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系统不定期抽查印章使用管理情况。
附件:1.石狮市村(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情况统计表
2.石狮市村(居)委会印章管理人员名册
石狮市民政局
2024年3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石狮市村(居)委会印章使用管理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镇 (街道) |
现有村(居)委会数量(个) |
已建立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的村(居)数量(个) |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纳入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村(居)数量(个) |
印章保管人经过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提名,并经村(居)民会议讨论后决定的村(居)数量(个) |
印章保管人为村(居)党支部书记、村(居)委会主任的村(居)数量(个) |
印章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为同一人的村(居)委会村(居)数量(个) |
完成“系统”录入的村(居)数量(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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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委会 |
村委会 |
居委会 |
村委会 |
居委会 |
村委会 |
居委会 |
村委会 |
居委会 |
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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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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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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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表格中“系统”指“全国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信息系统”,需登记录入的模块包含“印章管理”、“自治章程”或“村(居)民公约”。
附件2
石狮市村(居)委会印章管理人员名册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号 |
村(居)民委员会 |
姓名 |
职务 |
联系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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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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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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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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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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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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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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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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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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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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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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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使用审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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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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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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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保管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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