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1600-2024-00083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4-08-08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24年8月份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低保电费补贴及特困供养金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24〕66号
    • 发布日期:2024-08-09
    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发放2024年8月份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低保电费补贴及特困供养金的通知
    时间:2024-08-09 17:14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为切实保障我市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的基本生活,现发放2024年8月份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低保电费补贴及特困供养金共计1764244.75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标准

      (一)从2022年4月起,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940元,资金采取差额补助方式发放。

      (二)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从低保对象本人满80周岁的次月起开始发放。

      (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2〕254号)精神,对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每户每月安排15千瓦时的免费电量,即每户每月电费补贴7.47元。

      (四)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按护理需求进行分类救助,资金采用全额补助方式发放。其中,分散供养的对象,全自理每人每月1418元、半护理每人每月1712元、全护理每人每月2202元;机构集中供养的对象,全自理每人每月2127元、半护理每人每月2568元、全护理每人每月3303元。

      二、发放对象及资金

      (一)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的通知》(闽民救〔2021〕128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综〔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经镇(街道)审核确认备案,2024年8月份低保对象1225户1952人,需发放低保金1373411元(详见附件1)。

      (二)根据《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全省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民保〔2015〕70号),2024年8月份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23人,需发放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2300元(详见附件2)。

      (三)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民政厅、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商〔2012〕254号),2024年8月份电费补贴发放对象:石狮市2024年8月登记在册的低保户1225户,每户电费补贴7.47元,需发放电费补贴9150.75元。

      (四)根据《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闽民救〔2021〕127号)、《石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狮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狮政综〔2020〕27号)等文件精神,经镇(街道)审核确认备案,2024年8月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87人,需发放供养金138654元(详见附件4);集中供养特困人员78人,需发放供养金240729元(详见附件5)。

      三、工作要求

      (一)低保金、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金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民政局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直接发放到对象账户;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救助供养资金,由市民政局通过乡村振兴(扶贫惠民)资金在线监管平台直接拨付所在机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开支;电费补贴由市民政局采用社会化发放方式直接拨付到对象账号。

      (二)各镇(街道)要切实掌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动态,及时上报调整,确保低保、特困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附件:1.石狮市2024年8月份低保金分配表

      2.石狮市2024年8月80周岁以上低保老年人高龄补贴资金分配表

      3.石狮市2024年8月份低保电费补贴资金分配表

      4.石狮市2024年8月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资金分配表

      5.石狮市2024年8月份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资金分配表

      石狮市民政局

      2024年8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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