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4-1600-2025-00033
- 发布机构:石狮市民政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4-08
- 标题:石狮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复核认定工作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民〔2025〕29号
- 发布日期:2025-04-09
各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
为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的动态管理,提高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的精准识别能力,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业务档案管理,现就做好2025年度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复核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件依据
(一)《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闽民救〔2021〕128号)、《福建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闽民救〔2021〕127号)、《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工作的通知》(闽民救〔2021〕132号);
(二)《泉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档案管理的通知》(泉民保〔2024〕9号);
(三)《石狮市低保和特困人员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狮政综〔2020〕27号)。
二、时间安排
镇(街道)复核时间:2025年4月16至2025年6月30日;
市民政局检查督查时间:2025年6月至7月。
三、工作步骤
(一)信息核对阶段(4月16日至4月29日)。完善“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确保在册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及其相关法定义务人各项信息详实录入“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特别确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依法依规采集到位,并于4月16日8:00至4月29日18:00间将需年度复核的信息核对请求从“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系统”批量推送至“福建省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确保该批次核对请求在5月完成信息核对。
(二)申请受理阶段(5月16日至5月31日)。对2025年1月1日以前申请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按照(泉民保〔2024〕9号)要求,完善更新社会救助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信息及变化情况,提供必要的刚性支出费用证明材料(医疗收费票据、康复训练和照料护理收费票据、学费和学校住宿费票据等),并主动申报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及其近亲属备案登记以及卡折委托代管等备案事项。
(三)调查核对阶段(6月1日至6月15日)。结合信息核对结果,综合运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照政策要求对在册低保家庭、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逐一进行复核认定。对于核对报告中有异常信息的要逐条查实,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或群众有异议的救助对象,实施重点核查。工作人员要逐人逐户进行重新核对认定,入户率要达到100%,并要求被调查对象如实提供家庭经济状况,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的可取消资格。入户调查人员要填写服务类社会救助需求评估卡、基本生活保障入户调查表,对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主要责任并签字认可。
(四)审核确认阶段(6月16日至6月30日)。按照提出初审意见、初审公示、审核确认的合规流程,对复核对象基本生活保障予以评估确认,原则上应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存在公示有异议、人户分离、异地申办或者家庭经济调查难度较大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对复核认定完成后的对象进行分类管理。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的,继续予以相应保障;不符合低保、特困条件但符合延保渐退、低保边缘家庭条件的,及时予以调整和书面告知;不再符合任何社会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退保手续。
(五)档案整理(6月30日前)。各镇(街道)要对新增的救助对象家庭档案及时进行收集和归纳,对原先的救助对象家庭档案要重新进行整理和归档。按照分类准确、编排有序、层次清楚、目录清楚、装订整齐的标准入库,做到“统一格式、一户一档”,随时精准掌握、更新变动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情况、人员变动及享受政策保障情况。低保、特困和低边对象审核确认材料应报送一份到市民政局福利保障股。
四、工作重点
(一)信息真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信息核对须取得参加复核认定的所有人员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并上传至社会救助平台备案。授权书须由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签字,由本人按手印,不得由其他人代签、代按。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要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发起核对。对家庭人员发生变化或原录入信息错误的在保对象,应在“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上及时补充修正,避免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不全面、不精准,造成错误审核确认发放保障资金。
(二)备案管理。根据《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监管和使用的通知》(泉民保〔2024〕2号)要求,“将依规拟纳入救助范围的社会救助经办人员、财政供养人员及其近亲属(含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亲属),以及生活不能自理社会救助对象卡折委托代管等事项纳入备案管理范围。”镇(街道)公共服务办在受理社会救助申请时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备案表。
(三)巡访核实。镇(街道)应落实困难群众巡访制度,定期开展巡访探访,强化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和救助帮扶,密切关注脱贫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重病重残家庭和遭遇突发困难或事故的困难群众等群体,符合条件的要依规纳入低保、特困或低保边缘等救助范围。对特困供养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复核评估、集中供养需求摸底调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特困人员供养意愿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供养形式并重新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书》,及时将签订的《供养服务协议书》上传至“福建省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平台”。请各镇(街道)结合特困人员年度复核工作,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和供养意愿征询工作。同时,应及时了解掌握特困人员实际生活状况和照料服务情况,对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每季度至少巡查探访1次;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每月至少上门探访或电话巡访1次,发现问题督促供养服务机构、委托照料服务人等落实整改。
(四)复核认定。镇(街道)及时收集整理低保、特困、低保边缘家庭档案资料,严格做好复核认定资料归档,确保资料齐全、档案规范、数据真实、更新及时。复核认定完成后,镇(街道)建立在保人员、延保渐退人员、退保人员等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复核认定结果(详见附件)经镇(街道)分管领导签字确认后,于6月底前报送市民政局福利保障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年度复核工作是进一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的需要,更是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的需要,社会救助作为年度绩效考核一项指标,各镇(街道)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主动将复核认定工作及时向主要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及公共服务办主任要统筹协调各村(居)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务求时效实效。镇(街道)要加大排查力度,切实做好入户调查、信息核对、档案管理等工作,履行好属地责任,按照序时进度完成复核排查认定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民政局将于6至7月对复核排查认定工作进行督查和随机入户抽查,对可能出现的“错保”“漏保”、“人情保”等违规违纪现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改,典型案例予以通报曝光,切实提升社会救助公信力,切实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确保复核工作取得成效。
附件:1.低保对象复核确认书
2.特困人员复核确认书
3.低保边缘家庭复核确认书
石狮市民政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低保对象复核确认书
根据省、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对象年度复核认定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镇(街道)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核查方式,于2025年第二季度全面开展城乡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确认全镇(街道)低保对象数据如下:
1.在册低保对象 户 人;
2.延保渐退 户 人;
3.转为特困人员 户 人;
4.退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户 人。
现将各村(社区)以上四类对象名单附后。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特困人员复核确认书
根据省、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对象年度复核认定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镇(街道)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核查方式,于2025年第二季度全面开展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复核认定工作,确认全镇(街道)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数据如下:
1.在册特困人员 人;
2.转为低保对象 人;
3.退出基本生活保障人员 人。
现将各村(社区)以上三类人员名单附后。
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低保边缘家庭复核确认书
根据省、市民政部门社会救助对象年度复核认定工作部署和要求,我镇(街道)采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等核查方式,于2025年第二季度全面开展低保边缘家庭复核认定工作,确认全镇(街道)特困救助供养人员数据如下:
1.在册低保边缘家庭 户 人;
2.转为特困人员 户 人;
3.转为低保对象 户 人;
4.退出低保边缘家庭 户 人。
现将各村(社区)以上四类人员名单附后。
镇(街道)主要负责人:
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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