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6月20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参照《石狮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指南》,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编制《石狮市民政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本《指南》将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更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的石狮市民政局板块查阅本《指南》。
根据《条例》规定,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民政局综合股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机构设置、主要职能、办事程序和办事指南;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市民政局工作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配合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工作的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配合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所涉及本部门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工作动态;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息。
具体公开目录详见石狮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索引号 |
主题分类 |
发布机构 |
文号 |
公文生成日期 |
标题 |
内容概述 |
发布时间 |
阅读量 |
1.索引号:按索引号编码规则生成,每条信息的标识符。
2.主题分类:信息所属目录的分类代码。
3.发布机构:信息公开发布单位的名称。
4.文号:信息的文件编号,对于公文类信息,特指发文字号。
5.公文生成日期:公文类信息的发文时间,即公文内容中注明的发布日期。
6.标题:信息的标题。
7.内容概述:信息的内容简述。
8.发布时间:信息在公开平台中形成的时间。
9.阅读量:信息被点击查看的次数。
(三)公开形式
1.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网站地址为:https://www.shishi.gov.cn/zwgk/zfxxgkzl/bmzfxxgk/mzj/zfxxgkzn/。
2.在局公示栏、下设事业单位公示栏等设置信息公开场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息。
3.在石狮民政公开,微信扫描关注。
石狮民政微信公众号
4.通过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发布部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四)公开期限
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获取信息的方法
以上主动公开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必提出申请,可以直接通过以下途径获取:
1.登入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的“政府信息公开”--“市政府部门信息公开”--“民政局”栏目,浏览或使用搜索工具查找。
2.可以在市档案馆、图书馆设立的公共查阅点进行查阅或搜索。
市档案馆地址:石狮市东港路档案大楼3楼
工作机构:技术利用股
咨询电话:0595-83078521
市图书馆地址:石狮市八七路文林图书馆二楼报刊阅览室
工作机构:石狮市图书馆办公室
咨询电话:0595-88706803
3.从新闻发布会以及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等媒体获取政府主动公开信息。
(六)主动公开工作机构
公开机构:市民政局综合股
传真号码:0595—88710806
咨询电话:0595—88716806
电子邮箱:ss88716806@163.com
办公及通信地址:石狮市公务大厦6楼606室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依申请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除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一)申请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市民政局综合股
传真号码:0595—88710806
咨询电话:0595—88716806
电子邮箱:ss88716806@163.com
办公及通信地址:石狮市公务大厦6楼606室
邮政编码:362700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夏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 冬令时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申请内容的要求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请按规定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申请的方式
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按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在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上直接填写并递交电子版《石狮市民政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点此提交)。《申请表》应填写准确、完整。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从石狮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申请表》或向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准确、完整填写后向受理机构送交。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前往受理机构向工作人员当面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填写《申请表》。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经申请人口头提出,可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
(四)申请的处理
1.受理机构收到《申请表》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将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
2.受理机构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3.受理机构需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答复期限内。
4.受理机构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受理机构将在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石狮市民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