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03-0600-2025-00015
- 发布机构: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1-20
- 标题: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人社规〔2025〕1号
- 发布日期:2025-01-21
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4〕32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见习工作的通知》(闽人社办〔2024〕1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石狮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实施细则
一、见习对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
离校2年内未就业是指申请参加见习前,未就业、未办理过社会保险,距离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时间不超过2年。
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是指申请参加就业见习前,未就业、未缴交过社会保险,且身份证上登记的出生日期距离开始见习的时间在16-24周岁之间的失业青年。
以上对象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坚决拥护党的领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 遵守纪律,品行端正,道德良好;
3. 具有符合见习职位所需的专业等要求的条件;
4. 自愿提出见习申请。
二、补贴标准
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满3-12个月的见习单位,给予每月不高于3000元(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00%)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见习单位每月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费用应不低于补贴标准;同时,补贴金额不高于见习单位实际支付给见习人员的费用。补贴期限最高为6个月。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申报程序
(一)见习单位申报。在我市注册登记、符合具有一定规模和良好社会信誉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需先向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提交《石狮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附件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见习场所照片等材料,经审核同意后确认为见习单位。
(二)信息备案。见习单位接收见习人员,与见习人员签订《石狮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携带《石狮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附件7)1份、《石狮市就业见习协议书》(附件3)1份、《石狮市见习人员承诺书》(附件5)1份、见习人员身份证和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就业创业证》(在福建省各级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原件及复印件1份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到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备案。
(三)补贴申报。见习期满后,见习单位携带《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附件2)1份、《石狮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附件4)1份、《石狮市见习单位承诺书》(附件6)1份、单位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生活费用银行流水,体现每月单位支付生活费用实际金额)1份到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申报。
(四)资料审核。市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对见习单位的就业见习情况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初审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
(五)信息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审核后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人员名单及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市财政局。
(六)发放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人社部门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见习单位。
四、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2025年1月2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文件由石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石狮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若遇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福建省和泉州市最新政策执行。
附件:1. 石狮市就业见习单位申报表
2. 石狮市就业见习补贴申领表
3. 石狮市就业见习协议书
4. 石狮市就业见习考核鉴定表
5. 石狮市见习人员承诺书
6. 石狮市见习单位承诺书
7. 石狮市参加就业见习人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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