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服务指南
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劳动法》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闽政〔2014〕39 号)
附件2.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第18项: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各市、县(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4、办理条件:1、办理本事项前应到劳动用工备案系统进行用工备案。 2、办理本事项应具备的条件: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d)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部分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6.办理流程:受理(窗口人员,1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含办结5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作)制申报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
4、企业职代会(职工大会)或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及公示情况的报告;
5、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工种岗位人员花名册(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经职工签名认可);
6、实施周期期满企业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原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
7、企业申报涉及到劳务派遣人员的,应提供劳动力派遣单位书面意见。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6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 批文。
13.注意事项: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23(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东港路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