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2.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3.设定依据:1.《劳动法》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
第一章第三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
3.《福建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闽劳培〔1994〕24号)
第五条第二款 各地、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市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本地、市范围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鉴定技术等级、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或制定具本的实施细则;审核、管理鉴定初、中技术等级的考评员;核发《技术等级证书》;对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实施监督,检查。
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县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204号)
第一条 关于鉴定组织管理。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管理县(市)属初级工鉴定站,负责核发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应对照《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县(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资格认定标准的通知》(闽劳社文〔2004〕76号)的规定,抓紧成立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并在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负责本县(市)属鉴定机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4.办理条件:1、有熟悉所鉴定工种业务和组织实施能力的领导;
2、有与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有与鉴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符合考评员条件的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受理(窗口人员,1个工作日)→审查 (现场踏勘人员,3个工作日)→决定(分管领导)(含办结3个工作日)。
7.申请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的目的和设想,鉴定的工种和等级,与鉴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情况;拟聘请的专兼职考评员基本情况,鉴定站名称及常设办公地点;
2、与鉴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表》;
4、组织管理人员、考评员的学历、专业技术职称或考评员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5、鉴定站管理办法及制度文书。
注:材料一式一份,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9.办件类型:承诺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13.注意事项: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0595-83051223(窗口)
投诉电话:0595-83051257(中心)
行政服务中心网址/网上申报/表格下载:http://xzzx.shishi.gov.cn/apasportal/www3/main/index.jsp
行政服务中心地址:石狮市东港路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事项的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审批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