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2-0300-2022-00010
- 发布机构: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9-16
- 标题: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市监规〔2022〕1号
- 发布日期:2022-09-16
各内设股(室)、市场监管所、事业单位:
现将《石狮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
开展市场主体歇业备案,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确定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地区的通知》和《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市场主体歇业备案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确定我市为试点地区,为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因经营困难而暂时无法开展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提供歇业制度,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降低市场主体维持成本,增强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打造更加便捷的营商环境。
二、工作范围
适用的市场主体范围: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上市公司除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
三、歇业备案的主要规则
(一)备案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且不存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交易相对人合法权益等情形的市场主体,可以申请歇业备案。
因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有关企业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异常名录市场主体以及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恢复正常状态后方可申请歇业备案。
(二)歇业备案程序
1.市场主体自主决定歇业的,应当在歇业前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歇业备案。
2.延长歇业期限的,应当在歇业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申请。
(三)提交材料
1.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2.歇业备案承诺书。
申请歇业的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需在《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中明确“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四)歇业期限
由市场主体自行确定,累计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五)信息公示
1.登记机关将已办理歇业备案的市场主体调整为“歇业”状态,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歇业期限、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等信息。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歇业有关信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及时对商户信息进行核验、更新。
3.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并依法履行其他应当公示的义务。
(六)备案信息变动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法律文书送达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歇业备案,提交新的《市场主体歇业备案申请书》。
(七)恢复经营
1.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备案后,自主决定开展或者已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于30日内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终止歇业。
2.市场主体备案的歇业期限届满,或者累计歇业满3年,视为自动恢复经营。决定不再经营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3.市场主体恢复营业时,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应当及时办理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
4.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备案的(联络员备案除外),视为恢复经营,应当先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终止歇业。
(八)歇业管辖:歇业期间,市场主体以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代替原登记的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的,不改变歇业市场主体的登记管辖。
(九)监管豁免规则
市场主体歇业期间以下行为不视为违法行为:
1.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公司或个人独资企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
(十)市场主体的其他义务
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应当在歇业前与职工依法协商劳动关系处理等有关事项。
歇业期间不影响市场主体资格,不影响市场主体主张债权及履行债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判决、仲裁文书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
(十一)法律责任
1.市场主体未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示终止歇业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市场主体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办理备案的或者市场主体在歇业期间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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