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2-1100-2020-00020
- 发布机构:石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 公文生成日期:2020-12-24
- 标题:石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泉州市餐饮外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 备注/文号:石食安办〔2020〕9号
- 发布日期:2020-12-24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餐饮外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泉食安办〔2020
一、明确部门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对辖区集体聚餐和餐饮外烩经营活动食品安全负总责,将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为基层监管部门、村居(社区)网格员(协管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二)市食安办负责牵头制定我市集体聚餐或餐饮外烩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组织开展餐饮外烩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强化餐饮外烩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控处置能力。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集体聚餐信息申报工作,协助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餐饮外烩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饮外烩经营者的市场主体登记和许可准入工作,加强餐饮外烩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管,定期组织辖区餐饮外烩经营者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开展专题集中培训。开展餐饮外烩经营活动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和监督执法,依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
(五)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强化对餐饮外烩环节食品污染物、有害因素及食源性疾病的风险监测和预警。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事故的信息抄告机制,做好食物中毒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六)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关等部门负责加强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食用林产品和进口食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为餐饮外烩经营活动提供“源头可溯、去向可追、安全可控”的食材原料。
(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等部门负责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外烩餐饮行业协会通过组织培训、技能竞赛、厨艺表演、巡回展示等方式,提高餐饮外烩行业人才职业技能和经营管理水平。
二、强化应急处置
(一)发现疑似食物中毒事故以及其他突发食品安全事故时,集体聚餐举办者和餐饮外烩经营者应当按照《福建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向事故发生地政府和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第一时间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对发生食物中毒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餐饮外烩食物中毒事故应急预案,明确应对处置、责任分工、规范报告、调查处理程序,细化各项工作措施。
三、倡导社会共治
(一)倡导成立以流动厨师为主体的餐饮外烩行业协会,并加强业务指导,在乡厨培训、普法宣传、行业自律等方面开展业务合作。
(二)鼓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牵头制定餐饮外烩食品安全管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引导行业实现规范化流程管理。
(三)
(四)引导行业协会依托自律管理,组织专业人员、协会会员、第三方机构对会员承接的餐饮外烩经营活动开展现场指导和规范。
(五)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主动对接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工会等部门,指导行业协会定期举办食品安全集中培训考核,并颁发结业证书,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未取得集中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餐饮外烩经营者,原则上不得从事餐饮外烩经营活动。
(六)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餐饮外烩经营单位“红黑榜”公示制度。定期对外发布持证守法经营的餐饮外烩经营单位(个人)名单和联系方式,引导群众选择规范主体委托外烩服务;不定期对外发布处于整改状况或责令关停的餐饮外烩经营单位(个人)信息和消费警示,倒逼行业自律规范发展。
(七)鼓励餐饮外烩经营者购买食品安全保险。鼓励保险行业结合风险防控,参与餐饮外烩食品安全共享共治,配合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做好宣传培训、应急演练、现场检查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二)明确责任,强化申报备案。
(三)强化监管,健全工作机制。
附件:《泉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餐饮外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石狮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0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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