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2-1200-2025-00005
- 发布机构: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5-06-13
- 标题: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市监特〔2025〕2号
- 发布日期:2025-06-13
各内设股(室)、市场监督管理所、事业单位:
现将《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依据及目的
为提高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能力,规范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应急响应程序,确保应急工作科学、高效、有序,最大程度减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市场监管局职责范围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3 事件分级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等因素,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突发事件四级。
Ⅰ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Ⅱ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Ⅲ级突发事件:特种设备较大事故或者涉及特种设备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Ⅳ级突发事件:除上述Ⅰ、Ⅱ、Ⅲ级以外的特种设备事故或者突发事件。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领导小组及职责
市市场监管局设立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本预案适用范围内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执行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应急指挥部决策部署。组长为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副组长为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分管负责同志。成员包括综合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以及各市场监管所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主要负责同志担任。
2.2 现场工作组及职责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后,按照领导小组要求,组建并派出现场工作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根据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情况,提出现场工作组组长和成员人选。现场工作组成员一般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相关同志以及专家等组成。现场工作组会同事发地市场监管所主要进行以下工作:
(1)核实突发事件发生时间、地点、单位情况,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
(2)核实突发事件人员伤亡和现场破坏情况;
(3)对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和性质进行初步研判;
(4)为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危害评估、现场应急处置指导;
(5)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工作情况,撰写事故情况报告。
2.3 事发地市场监管所职责
按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分级响应原则,事发地市场监管所应配合相关镇(街道)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电梯维保单位实施救援,提供专业技术指导,分析事故和灾害情况,为应急处置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控制、防止事故扩大提出技术措施。
3、预警和预防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于1小时内向市市场监管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3.1.2 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涉及的特种设备种类、类别和品种;
(2)突发事件发生初步情况,包括突发事件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等;
(3)已经采取的措施;
(4)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
3.1.3 市市场监管局强化舆情管理,做好日常舆情信息监测,对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分析研判。
3.1.4 为了提高报告的时限性,在信息要素不全的情况下,可以边报告边核实,并备注正在核实中。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突发事件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续报。
3.2 预警预防行动
预判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市市场监管局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组织开展跟踪监测,预估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如突发事件引发舆情,综合股加强舆情监测,并及时将舆情信息通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根据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开展风险信息分析研判,提出预防和控制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后,启动预警行动,并根据事态的发展和采取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必要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
(2)预警措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根据事态情况,必要时通知可能发生同类型突发事件企业暂停生产、经营和使用相关特种设备,防止风险隐患进一步蔓延扩大。
(3)应急准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以及事发地市场监管所相关责任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协调、调集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装备,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4)舆论引导。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会同综合股,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变化,适时启动舆情双牵头协调处置机制,组织起草回应口径、引导文章、政策解读、科普知识等,研判舆情回应内容、时机、方式,跟进做好舆情监测与信息反馈。
(5)预警调整与解除。经研判,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因素继续演变存在更大风险时,应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必要时上报市委、市政府及泉州市市场监管局。当可能引发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因素已经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应当及时上报领导小组,宣布解除预警。
4、应急响应
4.1 预案衔接
市政府启动石狮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市市场监管局对应市政府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但市政府已经启动其他领域应急预案的,市市场监管局按照职责分工,全力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市政府未启动石狮市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特种设备,市市场监管局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响应级别。
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市市场监管局及时报告市政府安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和提供支持。
4.2 响应程序
4.2.1 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接到Ⅰ级、Ⅱ级、Ⅲ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核实后应立即报告领导小组,综合股1小时内将情况报市委、市政府、泉州市市场监管局以及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局主要负责同志批准启动相应级应急响应并任总指挥,分管负责同志任副总指挥,按照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开展应急响应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技术支持与综合协调工作,其他有关股室、单位根据职责,指导、协助做好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Ⅳ级应急响应。接到Ⅳ级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信息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核实后根据事态发展报领导小组,根据地方应对突发事件情况,及时了解和关注事态进展,视情况组织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将相关信息纳入风险分析监测,加强预警预防。
4.3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4.3.1 响应级别提升
当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组织专家分析评估,认为事件情况复杂、危害难以控制时,报领导小组批准,相应提升响应级别。
当全市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特种设备突发事件时,领导小组可相应提高一级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3.2 响应级别降低
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3.3 响应终止
当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得到控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响应终止。
5、后期工作
对属于特种设备事故范畴的突发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等有关规定组织或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6、保障措施
6.1 制度和资金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确保应急状态下的通信畅通,并把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必需的资金等列入预算,保障应急工作需要。
6.2 技术储备
6.2.1 市市场监管局加强全市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调度,建立并动态更新特种设备专家库,组织开展或配合开展特种设备应急处置和事故调查工作,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6.2.2
6.3 新闻宣传
6.3.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联合综合股,会同相关单位依职责加强同新闻宣传、应急管理、文化旅游等部门联系,广泛宣传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等知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6.3.2 各企业应按规定向公众和员工宣传特种设备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广泛宣传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
6.4 培训
市市场监管局定期组织开展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培训教育,提高应急处置人员信息报送及时性、准确性,提升应对特种设备突发事件能力。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按照规定对员工进行特种设备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培训,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提高现场应急处置和自救能力。
6.5总结
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市场监管局和突发事件发生地市场监管所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并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7、附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1.1 本预案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负责起草及动态更新。
7.1.2 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人员发生重大变化,或在执行中发现存在重大缺陷时,由市市场监管局及时组织修订。
7.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狮市监特〔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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