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52-0300-2023-00026
- 发布机构: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12-20
- 标题: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指南》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市监〔2023〕38号
- 发布日期:2023-12-20
各内设股(室)、市场监管所、事业单位:
现将《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指南》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修复指南
为便利市场主体了解相关修复条件、流程,尽快申请信用修复,恢复正常经营状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规定》《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信用修复的对象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信用修复的对象包括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
二、信用修复的原则
信用修复管理工作按照登记管辖和“谁列入、谁处罚、谁修复”相结合原则。
三、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的信用修复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经营异常名录或经营异常状态信用修复:
1.补报未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
2.已经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
3.已经更正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公示信息;
4.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当事人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二)申请经营异常名录修复或经营异常状态需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2.《守信承诺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个体工商户补报未年报年份年度报告并公示的,系统会自动解除经营异常标注,无需申请。因其他原因标注的经营异常状态仍需申请。
三、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用修复
(一)当事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再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较重行政处罚。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相应管理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申请信用修复。
(二)申请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2.《守信承诺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罚没款缴交票据、严重违法行为整改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须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四、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
(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信息修复需符合的条件:
除当事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较为严重行政处罚,或者仅受到警告、通报批评和较低数额罚款外,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六个月,食品、药品、特种设备领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满一年,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信用修复:
1.已经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
2.已经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响;
3.未因同一类违法行为再次受到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
4.未在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
(二)申请行政处罚公示信息信用修复需要提交的材料:
1.《信用修复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1);
2.《守信承诺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3.已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的相关佐证材料,如罚没款缴交票据、违法行为整改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5.委托代理人办理还须提供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格式样本见附件3)。
五、申请信用修复的途径
(1)线上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网址:http://fj.gsxt.gov.cn)向石狮市市场监管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和相关材料。
(2)线下申请: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到石狮各辖区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交申请(各所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4)。
六、信用修复的受理和决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网上核实、书面核实、实地核实等方式,对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纠正违法行为等情况进行核实,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出信用修复决定,可以通过书面、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络等方式告知当事人。
七、信用修复不收取费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信用修复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信用修复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书
2.守信承诺书
3.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4.石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信用修复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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