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5111-0103-2017-00012
    • 发布机构:司法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5-16
    • 标题: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 备注/文号:狮司﹝2017﹞16号
    • 发布日期:2017-05-16
    石狮市司法局关于印发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5-16 11:56 阅读人数:1

     

    局机关工会委员会:

    现印发《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请遵照执行。

     

     

     

                           石狮市司法局

    2017516

     

    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规范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运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闽工2014113号)、《石狮市总工会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总工会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狮工20154号)和石狮市总工会关于转发《泉州市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狮工〔2017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委员会工作制度。本制度经司司法局党组研究通过,适用司法局机关工会全体会员。

    一、工会的设立

    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代表会员和职工利益。

    二、工会会员资格与待遇

    凡工作关系与财政工资隶属石狮市司法局(含各司法所、法援中心、公证处)的干部职工,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工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司法局机关工会,司法所干部职工按照自主自愿原则选择其一加入司法局机关工会或司法所所在镇(街道)的工会组织为会员,按规定向所属工会组织办理入会手续及缴纳会员费。依法履行义务和权利,享受本制度规定的福利。会员退休(含超60岁聘任职工)和失业的,根据本人意愿仍可保留会籍资格,保留会籍期间免交会费,但不再享受会员相关福利待遇。工会组织要关心离休、退休和失业会员的生活,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

    三、工会会员的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撤换或者罢免不称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3)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及本单位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4)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5)工会提供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事业、生活救助、法律服务、就业服务等优惠待遇;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二)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科学、技术和工会基本知识。

    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3)遵守宪法和法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5)维护中国工人阶级和工会组织的团结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三)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工作)关系变动,凭会员证明接转。会员有退会自由。会员退会由本人向机关工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其退会并收回会员证。会员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改正,应当视为自动退会。对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的会员,给予批评教育。对严重违法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开除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工会委员会讨论,提出意见,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四、工会委员会组织建设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作为基层工会选举工会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其中女委员一人。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具备法人条件,依法取得社团法人资格,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工会基层组织的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基层工会委员会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工会会员提议,可以临时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

         (二)工会基层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会员在200人以下的基层工会,一般应召开会员大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须报经上级工会批准。代表人数比例不得少于会员的30%。会员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工会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应在代表中占半数以上,女会员、劳动模范和知识分子、青年等应占一定比例。任期届满,应当如期召开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举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审议批准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2.讨论并决定本单位工会的工作任务。

        3.选举同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三)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五、工会基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基层工会的日常工作。

    (二)代表和组织职工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政(事)务公开和其他形式,参加本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三)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

    (四)组织职工开展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技术协作等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做好先进生产(工作)者和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服务工作。

    (五)对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励支持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开展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推进企业文化职工文化建设,办好工会文化、教育、体育事业。

    (六)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工作,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改善职工生活,对困难职工开展帮扶。依法参与劳动安全卫生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维护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视、虐待、摧残、迫害女职工的现象作斗争。

    (八)搞好工会组织建设,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发展工会积极分子队伍。做好会员的发展、接收、教育和会籍管理工作。加强职工之家建设。

    (九)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理好工会资产和工会的企业、事业。

    (十)工会委员会议事制度: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接受石狮市司法局党组和上级工会组织的领导,倾听本工会全体会员的工作建议并接受监督,重大决策由工会主席召集全体工会委员集体研究决策,工会委员接受工会主席的工作分工及业务检查。共同做好会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六、工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会员按照月基本工资的千分之五,四舍五入取整数按月缴纳会员费。会员费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主要用于会员开展活动,如春游、秋游、看电影、订报刊等。没有按规定缴纳会员费的会员,不得享受会员相关权利。

    (二)工会经费: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市司法局在财政预算安排的经费中按照全年全部职工应发工资总额的1.2%2%*60%)计提工会经费,转入所在基层工会账户;0.8%2%*40%)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到市总工会。

    (三)行政补助收入: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规定,给基层工会补助的款项。基层工会申请行政补助必须有明确补助事项,书面申请;一事一报告,专款专用。行政补助经费不得用于会员发放节日福利品;基层工会申请行政补助必须是行政可支配自有资金

    (四)其他收入: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工会利息收入。工会不接受行政管理服务对象的捐赠。

    七、工会经费支出

    根据《石狮市总工会 石狮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福建省总工会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狮工20154号)和《石狮市总工会关于转发泉州市基层工会经费管理使用若干意见》的通知(狮工〔201716号),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经费支出范围是:

    (一)节日慰问品经费支出。指工会组织在春节、元旦、五一、端午、国庆、中秋等法定节假日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与节日相关的慰问品或生活必需品。

    1.该项支出从工会经费中开支,行政补助经费不可用于发放工会福利品。

    2.发放慰问品累计金额不超过当年计提1.2%部分;当年人均累计不超过1000元。不足部分按规定根据本单位具体财政能力量力而行。单次发放不得超过500元。

    3.严禁使用购物卡、代金券、现金替代节日慰问品发放。

    (二)会员生日慰问品支出。指在会员生日当月发放2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该项支出从工会经费中开支,不足可申请行政经费补助。禁止以购物卡、代金券、现金形式发放生日慰问。

    (三)会员病困慰问送温暖支出。指在会员因病住院、因灾造成生活困难等情况时,司法局机关工会给予的慰问。

    1.慰问对象为会员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含爷爷奶奶、公公婆婆、岳父岳母)。

    2.慰问标准500元。慰问对象在住院出院后一个月内由会员本人或与慰问对象相对应直属关系的会员向司法局机关工会财务工作人员提供医院开具的《疾病医疗证明》并填写签收凭证,根据规定工会不得现金支付慰问金,工会财务应该在一周内把500元慰问金通过银行转帐发到相对会员的《职工服务卡》上,(会员本人应事先持身份证到指定银行激活《职工服务卡》并慎重保管,否则此项福利无法执行)工会经办人员必须对相关病困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个人隐私。因慢性病一年中多次住院的慰问对象,原则上每年仅申报慰问金一次,司法局机关工会每年仅予以慰问一次。

    3.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不含爷爷奶奶、公公婆婆、岳父岳母),离退休人员过世的,可送不超过200元花圈一个,禁止发放会员婚丧礼金。

    5.对离退休人员慰问等非工会活动,如需工会承办的,经费由行政拨付。

    6. 会员医疗互助: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参加医疗互助活动并统一缴纳会员年度医疗互助保险,该项经费由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支出,不足可申请行政经费补助。参加医疗互助的会员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外,应按规定填写《泉州市职工医疗互助活动补助申请审批表》,通过石狮市司法局机关工会向石狮市总工会另行申请医疗互助补助金。执行依据为《泉州市总工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的通知》(泉工201668号)。

    (四)文体活动开支。指基层工会为丰富会员业余生活,组织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

    1.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根据需要可以为参加人员购买每人不超过500元的运动服装。基层工会自行组织的文体活动,不得购买。

    2.基层工会组织的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可以按照参加人数(队数)的三分一给予少量奖励,禁止以体育比赛名义普发奖金。

    3.游园活动、趣味活动以小奖品奖励为主,不发放现金奖励。

    4.举办春游、秋游应在泉州地区范围内,当日往返。费用从会员费中支出,会员费不足时,租车、工作餐(人均50元)等可以使用工会经费弥补。门票和与活动无关的费用会员自付,不能由旅行社代办。

    (五)其他支出。指的是基层工会除了上述之外的其他开支。不得发放自行设立项目补贴、奖金。如子女就学奖金、独生子女奖励、评比优秀奖金;献血补贴、防暑降温补贴、兼职补贴等无开支文件依据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

    八、财务管理其他方面

    工会组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精神,勤俭节约, 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确保工会经费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

    (一)工会账户:司法局机关工会按照规定单独设立工会账户,建立出纳、会计机制,实行独立核算。工会会费收支项目票据由工会主席负责签字确认。

    (二)预决算编制: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机关工会年初编制年度预决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并予以公示。

    (三)物品采购:大宗物品采购应经推荐、公告、比货比价确定后,再次公告并签订购销合同。购物发票写明品名、数量、单价,附上清单;原则上必须转账支付。

    (四)物品发放:涉及物品发放时,应附上签领单,不得代签。

    (五)开展慰问:在慰问时,应填制慰问表,注明慰问人员、事由、金额和签领人签名。

    (六)文体活动:应附上相关预算、活动方案通知、人员名单和签到表、费用结算清单,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

    (七)工会资产:工会经费、资产和拨给工会的不动产和拨付资金形成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不经批准,不得改变工会所属单位的隶属关系和产权关系。

    (八)行政补助: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等。

    九、检查监督

    基层工会每季度应向上级工会书面报告经费开支情况,并接受专项督查。

    十、工会委员会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工会公章是工会管理工作中行驶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工会委员会印章由工会主席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不得转借他人。工会会员使用公章须将所需用印的文件资料一并报工会主席批准后,由公章专管员用印,并填写印章使用记录表。公章专管员应对文件资料内容和公章使用单上载明的签署情况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的方可盖章。用印后,公章使用单作为用印凭据由印章专管员留存,定期整理后归档备核。工会主席对工会委员会印章的使用拥有决定权。印章原则上不许带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将印章带出使用的,应事先填写印章使用单,载明事项,经工会主席批准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任何人员必须严格依照本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未经过本办法规定的用印程序,不得擅自使用。公章专管员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工会主席报告。违反规定给工会造成损失的,由工会报告党组予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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